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26-012
债券代码:127111 债券简称:金威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29,239.48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2,923,948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2,394,8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专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1,136,143.5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1,258,656.44元。其中,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8,849,692.44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283,545,107.56元,已由广发证券于2025年8月26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4844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子公司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药业”)前期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2025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
二、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6年1月26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0吨阿洛酮糖、年产5,000吨肌醇建设项目”变更为“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万吨油脂项目”、“营养保健品智慧工厂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金达威药业,实施地点为金达威药业公司厂区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就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内容,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金达威药业于2026年1月30日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广发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简称“甲方1”,金达威药业简称“甲方2”,公司与金达威药业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广发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原先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用于甲方【年产30,000吨阿洛酮糖、年产5,000吨肌醇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经甲方审议变更用途,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万吨油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根据甲方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相关决议,甲方另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养保健品智慧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昭伟、李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的督导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督导期结束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丙方仍需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26-013
债券代码:127111 债券简称:金威转债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威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7111;债券简称:金威转债
2、回售价格:100.044元/张(含息税)
3、回售申报期: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2月4日
4、公司资金到账日:2026年2月9日
5、回售划拨款日:2026年2月10日
6、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2026年2月11日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044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金威转债”。截至本公告之日,“金威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6年1月26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金威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金威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6年1月26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0吨阿洛酮糖、年产5,000吨肌醇建设项目”变更为“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万吨油脂项目”、“营养保健品智慧工厂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药业”),实施地点为金达威药业公司厂区内。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金威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t×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t:指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10%(“金威转债”第一个计息期年度,即2025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19日的票面利率)
t=162天(2025年8月20日至2026年1月29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10%×162/365=0.044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金威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044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金威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035元/张;对于持有“金威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044元/张;对于持有“金威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044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金威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金威转债”。“金威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后续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金威转债”持有人应在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2月4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可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 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金威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6年2月9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6年2月10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6年2月11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金威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同一交易日内,若“金威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以上业务申请的,按照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的顺序处理申请。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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