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3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3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6年2月3日上午9:15至2026年2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2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616人,代表股份581,575,7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4人,代表股份154,225,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13人,代表股份22,495,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3人,代表股份22,495,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01《内部控制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367,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69%;反对13,94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8%;弃权263,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373%;反对13,94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902%;弃权263,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5%。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2《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023,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78%;反对14,28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5%;弃权265,2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108%;反对14,28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101%;弃权265,2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1%。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89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61%;反对9,4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1%;弃权266,4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8,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813%;反对9,4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42%;弃权266,4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5%。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1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业务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本次担保的被担保对象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和2026年1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显”)向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的多家银行申请银团贷款业务,贷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5亿元人民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5亿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3亿元人民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3亿元人民币;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3亿元人民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1亿元人民币。公司对上述银团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上述银行签署《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和2026年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国显和公司于2026年2月2日与各银团贷款人分别签署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上述合同在贷款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银行及部分贷款银行初始承贷额进行了变更,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不参与本次贷款业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提供的初始承贷额由5亿元人民币变更为6亿元人民币。除上述变化外,《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其他内容均不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进展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ELTFWL6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章基路135号013幢507室
5.法定代表人:朱修剑
6.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5年05月30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创业空间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苏州国显成立时间较短,截至2025年9月30日,苏州国显总资产97.62万元,总负债100万元,净资产-2.38万元,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2.38万元,净利润-2.38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10. 公司直接持有苏州国显50.1%的股份,昆山唯信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苏州国显49.9%的股份。经查询,苏州国显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苏州国显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苏州国显权益的比例为50.1%。虽然苏州国显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昆山唯信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苏州国显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90,737.63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4.6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491,437.6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 《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4. 《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1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全资孙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0.4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苏州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6.48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6.88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3.96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3.04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718,623.4782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条 定义
1.1债务人:指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1.2主合同:指在本合同第二条2.1款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一系列业务而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等,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保函(担保)、信用证、账户透支、出口打包放款、提货担保、进口代付、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保理、发票贴现、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委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非标准化渠道融资业务、信用卡授信业务(包括信用卡消费、取现、信用卡消费分期、信用卡现金分期等)、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利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债务保值、结构性产品等及其他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或有债权业务)。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从2026年01月30日起至2029年01月30日止(即债权确定期间),在折合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的最高限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本金余额。一旦主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上述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2本条第2.1款所述最高限额,是指债权人核定给债务人的,允许债务人在本条第2.1款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最高未清偿本金余额,不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主合同币种与本合同约定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主合同项下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担保额度。
2.3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业务均按该具体业务币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3.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3.2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在本金余额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下属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虽然其他股东及国显光电未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90,737.63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4.6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491,437.6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 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1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8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一、股份回购实施进展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660,7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2%,最高成交价为9.1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75元/股,支付总金额为14,999,46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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