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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26-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2月2日,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博野支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河北三棵树提供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安徽三棵树提供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近日,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荔城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三棵树材料提供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4,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或融资机构平台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均在预计额度内,无需单独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行博野支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行

  债务人:河北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期间:1、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金额:人民币贰亿元。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乙方):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

  债务人:安徽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保证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

  (三)公司拟与建行荔城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债务人: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期间:1、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金额:人民币肆仟捌佰万元。

  该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河北三棵树、安徽三棵树和三棵树材料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资金需要。上述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 董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3.69%;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含对子公司担保)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03%。

  截至2026年2月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1,356.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47%,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3,982.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73%。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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