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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7月21日至2026年1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 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有17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该17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系其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交易操作;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核查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0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5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求知东路8号普门科技总部大厦2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先成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路曼女士以及副总经理李大巍先生、邱亮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2、3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 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 拟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议案1-3进行回避表决。

  二、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紫薇、庄丽琴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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