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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584           证券简称:建发致新         公告编号:2026-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发致新”)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均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资金预算和资金安全等需要,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上述授信总额中部分授信额度的融资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保障子公司顺利申请授信额度,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预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有关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7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6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5亿元。

  在担保额度总额范围内,公司子公司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当子公司(额度接收方)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其所需调剂的担保额度,仅能从资产负债率同样高于70%的其他子公司(额度调出方)处获取。

  公司已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已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公司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有关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70亿元,担保综合授信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及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具体担保条款以各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下属子公司进行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北京跃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金融机构”)签定了《供应链“e信通”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金融机构为公司及公司指定的分、子公司提供供应链相关金融服务,公司就该业务项下各分、子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即公司为下属分、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产生的债务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的担保。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建发致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致新宇承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计25,000万元。

  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2、上表所列“担保方持股比例”,其统计口径为担保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被担保方的直接持股比例。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供应链“e信通”业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3) 丙方:北京跃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 主要内容:乙方为甲方核定的可用于“e信通”业务的业务合作额度上限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 200,000,000.00),业务合作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6日。甲方(或成员单位,指甲方指定的分、子公司)可在业务合作额度范围内通过丙方平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乙方可在业务合作额度范围内向持有甲方(或成员单位)开立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持有人办理融资业务。如甲方开展集中模式业务的,成员单位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项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甲方成员单位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由甲方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

  2、《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 债务人: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 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02月06日至2027年2月5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3、《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甲方)

  (3) 债务人:上海建发鹭益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范围: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部分)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5) 担保方式: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6)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4、《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甲方)

  (3) 债务人:上海建发致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4) 担保范围: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部分)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5) 担保方式: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6)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5、《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

  (3) 债务人:上海致新宇承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4) 担保范围:1.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2.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5) 担保方式: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 担保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63.6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下同)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429.93%;实际担保余额24.2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63.85%。

  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63.08亿元,担保余额23.86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0.61亿元,担保余额0.41亿元(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建设银行、跃瀚签订的《供应链“e信通”业务合作协议》(1份)

  2、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

  3、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2份)

  4、公司与上海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

  特此公告。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0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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