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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370         证券简称:丛麟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3,358,763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93,358,763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2月25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2号),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60.6185万股,并于2022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64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270.8636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369.1364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股股东数量为6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93,358,763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68.09%。因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6年2月2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93,358,7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9%,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2月2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6,4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31,920,000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38,320,000股。

  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17日、2024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4年12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丛麟科技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本次回购的股份1,212,121股。回购股份完成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38,320,000股变更为137,107,879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7,107,879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93,358,7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8.09%。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丛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丛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实际控制人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之日起4年内,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25%。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股东上海济旭、上海万颛、上海建阳、上海厚谊、上海沧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机构股东金俊发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金俊发展最终股东谢志伟、王雅媛承诺

  谢志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之日起4年内,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25%。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王雅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股东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承诺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93,358,763股,限售期为4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2月25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特此公告。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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