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海南高速”)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公司乡村振兴帮扶资金除外),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响应国家共同富裕的号召,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司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一)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可通过直接捐赠或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二)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四)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五)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六) 战略匹配原则。优先支持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符合公司企业价值观的捐赠。
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从严管理和控制。公司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行为,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 与受赠对象在股份、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 受赠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四) 受赠对象为非法组织或非公益性组织;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申请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外年度捐赠信息的接收、汇总各子公司或部门报送的对外捐赠申请,梳理后向相应审批机构提报,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对捐赠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和实施,负责捐赠项目跟踪检查,对外捐赠宣传报道,建立对外捐赠台账。证券事务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每笔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按公司相应核决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要求提交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对下属各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工程管理部建立备查登记,同时工程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落实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对外捐赠支出实际发生后,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税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程序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将依法依规给予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公益机构与公司合作公益项目在非公示情况的捐赠金额、管理费金额为应当保密的事项、项目执行人及参与人不得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6-007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海南省交投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海南省交控石化有限公司51.001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披露了《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并购重组问询函〔2025〕第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所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及核查,并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部分补充、修改和完善。2025年11月22日,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6年2月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补充和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以上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6-008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组标的公司财务资料完成加期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海南省交投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海南省交控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交控石化”)51.0019%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控石化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自本次交易草案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方积极推进各项工作。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已完成对本次交易相关披露文件的补充和修订。
标的公司加期审计不影响本次交易方案,未改变本次交易性质。在加期审计期间,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环境、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025年1-10月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与评估预测相匹配,加期审计结果不会对本次交易对价的合理性及公允性产生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6-006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6年2月4日以书面方式、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6年2月9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42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泰锋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南省交投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商集团”)持有的海南省交控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石化”)51.0019%股权,结合本次交易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董事会同意公司编制的《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审议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与海南交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置业”)、海南华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石油”)、厦门华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人民币21,072,502.53元的价格受让交控置业持有的华特石油51%股权,并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董事会审议。前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交控置业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交通集团”)的子公司,前次交易及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在股权转让前均受海南交通集团控制,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购买、出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审议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基本每股收益不存在被摊薄的情况。若后续公司业务经营发展不达预期,则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防范可能出现的回报摊薄情况而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障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而作出的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目的,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对交控石化进行加期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6)第110A000249号《海南省交控石化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10月审计报告》;审阅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审字(2026)第110A000347号《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2025年1-10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报告及其附注、说明等文件及公司编制的《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中引用上述文件的数据和结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另行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ESG工作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制定《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第一到第四项议案关联董事陈泰锋、胡东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2月10日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在投资公众中的诚信度,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三)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四)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依法披露正式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披露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网站的国际域名为“www.hi-expressway.com”,网络实名为“海南高速”,设有投资者关系专栏;
(二)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四)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五)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六)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七)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现场参观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04年制订的《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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