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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送达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9,296.27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9,267.13万元(以《执行裁定书》[(2026)苏05执189号]载明金额为准,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具体执行情况尚不确定,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5)苏0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2025)苏05民初6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及(2026)苏05执189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棒杰”)、公司因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起诉材料。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5)苏0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2025)苏05民初6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92375706.25元以及截至2025年11月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5851.68元,并赔付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2375706.2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

  2、被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3、若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办理抵押登记的租赁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6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642元,由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16元,由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1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5年7月9日、2025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3),因控股子公司扬州棒杰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处贷款出现违约情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就上述逾期贷款事项向扬州棒杰、公司提起诉讼,2025年12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6)苏05执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2211682.48元及相应利息。

  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459611.68元。

  3、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6年2月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生效或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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