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裕太微
股票代码:6885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棪棪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99号6幢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变更为张棪棪,导致张棪棪通过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增加至10.14%,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不适用。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由于欧阳宇飞个人工作安排原因,经瑞启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变更为张棪棪。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系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变更为张棪棪,张棪棪控制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增加至10.14%。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棪棪控制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瑞启通控制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109,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棪棪
(签字): 张棪棪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棪棪
(签字): 张棪棪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证券代码:688515 证券简称:裕太微 公告编号:2026-006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变更
执行事务合伙人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 本次权益变动系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太微”或“公司”)股东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唐晓峰先生、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启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同时股东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先生变更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棪棪先生。
● 本次权益变动后,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唐晓峰先生、瑞启通不再为一致行动人,各方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史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930,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1%;欧阳宇飞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345,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18%;唐晓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22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8%;瑞启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109,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1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棪棪先生由于担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通过瑞启通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109,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14%。
●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结构出现不稳定状态,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履行及到期终止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9年11月18日,史清、欧阳宇飞、瑞启通与唐晓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提案、议事、表决过程均保持一致。该等重大事项系指在处理有关公司的投融资、引进新股东、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影响资产和股权的变动事项。公司重大事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各方同意以欧阳宇飞意见为准。各方一致行动期限至公司完成合格上市或被整体收购之日起三年。鉴于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于2026年2月9日届满。
史清、欧阳宇飞、瑞启通与唐晓峰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同时,各方协作一致,以促进公司业绩增长为目标,以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己任,致力于推动公司建立持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在上市初期的规范运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史清、欧阳宇飞、瑞启通与唐晓峰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下:《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的一致行动期限于2026年2月9日届满,自2026年2月10日起各方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欧阳宇飞先生和张棪棪先生签署的《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变更为张棪棪,欧阳宇飞与瑞启通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张棪棪先生(简历附后)自2018年1月至今任职于公司,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瑞启通6.7683%的份额。
公司于近日还收到史清先生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的说明函》,《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其本人与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及瑞启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及瑞启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不是其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单独或与瑞启通其他合伙人共同控制瑞启通进而实际支配或控制瑞启通所持有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情形。
因此,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一致行动协议》的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任何一方与公司截至上述告知函出具日的包括前十大股东在内的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相关方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及欧阳宇飞先生和张棪棪先生签署的《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唐晓峰先生、瑞启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同时股东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先生变更为张棪棪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唐晓峰先生、瑞启通为一致行动人,欧阳宇飞先生担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注: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上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系按照公司目前股本总数80,000,000股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后,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唐晓峰先生、瑞启通不再为一致行动人,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且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先生变更为张棪棪先生,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注: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上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系按照公司目前股本总数80,000,000股计算。
本次涉及的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控制结构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截至2026年1月30日的股东名册,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根据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唐晓峰先生、瑞启通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及欧阳宇飞先生和张棪棪先生签署的《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上述股东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其持有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先生变更为张棪棪先生,欧阳宇飞与瑞启通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即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任何一方与公司截至上述告知函出具日的包括前十大股东在内的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三)《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可以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公司选举董事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瑞启通、唐晓峰先生持有的公司表决权分别为12.41%、9.18%、10.14%、5.28%,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公司不存在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瑞启通、唐晓峰先生持有的公司表决权分别为12.41%、9.18%、10.14%、5.28%,均不能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公司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综上,公司不存在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目前董事会结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董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据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超过50%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规定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史清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各方减持限制说明
原一致行动人关于减持股份相关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 史清先生承诺情况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8、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9、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10、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11、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欧阳宇飞先生承诺情况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8、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9、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10、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1、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唐晓峰先生承诺情况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7、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瑞启通承诺情况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8、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实现盈利前,公司股东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唐晓峰先生、瑞启通上市前持有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公司首发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盈利后,其限售期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且上市之日起已满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上述股东的减持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市已届满三周年。公司上市三年以来,治理规范有效,经营管理及内控管理水平亦有长足进步,建立了持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公司已无需通过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具备成熟的客观条件;同时,《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各方在董事会、股东会的表决上不再一致行动,更有利于各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直接在董事会、股东会中表达各自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促进公司决策机制更加民主和高效。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结构出现不稳定状态,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本次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张棪棪先生作为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严格按照《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务。本次变更不会对瑞启通的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除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外,《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其他条款及相关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具有客观真实的原因和背景,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相关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随着《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瑞启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后,将持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正常运转,保证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行。同时,公司将敦促公司主要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认为,欧阳宇飞、史清、瑞启通、唐晓峰已确认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欧阳宇飞、史清、瑞启通、唐晓峰的一致行动关系自2026年2月9日到期后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欧阳宇飞、史清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史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为瑞启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史清不存在实际支配或控制瑞启通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瑞启通与唐晓峰先生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该事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相关股东所做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
2、本次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张棪棪先生作为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变更不会对瑞启通的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除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外,其他条款及相关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3、《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史清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4、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结构出现不稳定状态,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0日
附件:
张棪棪先生简历
张棪棪,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4月至2006年11月,任职于钰硕电子科技,担任工程师;2006年11月至2012年1月,任职于创锐讯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资深工程师;2012年1月至2018年1月,任职于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资深工程师。2018年1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任运营部主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裕太微
股票代码:6885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唐晓峰、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且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最近5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唐晓峰、瑞启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且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唐晓峰、瑞启通为一致行动人,欧阳宇飞担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7.01%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欧阳宇飞为瑞启通的原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唐晓峰、瑞启通不再为一致行动人,且欧阳宇飞不再担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均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12.41%的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唐晓峰、瑞启通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自然终止,且欧阳宇飞不再担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前述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史清、欧阳宇飞、瑞启通与唐晓峰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下:《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的一致行动期限于2026年2月9日届满,自2026年2月10日起各方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欧阳宇飞和张棪棪签署的《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变更为张棪棪,欧阳宇飞与瑞启通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张棪棪自2018年1月至今任职于公司,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瑞启通6.7683%的份额。
公司于近日还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的说明函》,《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其本人与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及瑞启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及瑞启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不是其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单独或与瑞启通其他合伙人共同控制瑞启通进而实际支配或控制瑞启通所持有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情形。
因此,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一致行动协议》的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任何一方与公司截至上述告知函出具日的包括前十大股东在内的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史清、欧阳宇飞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六、承诺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将继续履行对外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自然终止所致,不涉及新股申购、增减持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策划针对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变更为无实控人状态,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将持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4、《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
5、《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的说明函》;
6、《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
(签字): 史清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
(签字): 史清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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