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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授信接受关联方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6-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了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简称“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申请授信3,000万元,公司以自有房产为该笔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关联方刘爽先生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二、 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垫江县桂溪镇石岭3、4社、长寿齐心东路2号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关联方刘爽先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额度在公司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刘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2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刘爽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刘爽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刘爽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均不收取担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亦无需提供反担保。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保证人:刘爽

  债务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3,000万元。

  2、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1月21日至2027年1月20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爽先生除在公司领薪、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无偿提供担保外,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任何关联交易。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22,5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5,027.90万元,占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7.4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8,579.90万元,占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2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9日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6-005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股票交易自2019年6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12日、2025年11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9月15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1、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19年6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12日、2025年11月7日收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9月15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20年03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控股股东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125,074,926元。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本次终审裁定,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125,074,926元。如前所述,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虽然与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侵占挪用天圣制药资金相关的刑事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立案尚未调查审理终结。会计师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完整性。

  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

  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内容高度重视,已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公司整改的事项进行仔细梳理,积极开展内部整改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尚在有序开展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已于2024年8月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作出的终审裁定,该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刘群目前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结构,该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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