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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裕太微

  股票代码:688515

  信息披露义务人1:欧阳宇飞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唐晓峰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3: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99号6幢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欧阳宇飞不再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变更为张棪棪。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9年11月18日,史清、欧阳宇飞、瑞启通与唐晓峰(以下统称“各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提案、议事、表决过程均保持一致。该等重大事项系指在处理有关公司的投融资、引进新股东、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影响资产和股权的变动事项。公司重大事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各方同意以欧阳宇飞意见为准。各方一致行动期限至公司完成合格上市或被整体收购之日起三年。鉴于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于2026年2月9日届满。

  各方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此外,各方协作一致,以促进公司业绩增长为目标,以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己任,致力于推动公司建立持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在上市初期的规范运行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各方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下:《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的一致行动期限于2026年2月9日届满,自2026年2月10日起各方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欧阳宇飞和张棪棪签署的《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变更为张棪棪,欧阳宇飞与瑞启通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张棪棪自2018年1月至今任职于公司,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瑞启通6.7683%的份额。

  公司于近日还收到史清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的说明函》,《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其本人与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及瑞启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及瑞启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不是其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单独或与瑞启通其他合伙人共同控制瑞启通进而实际支配或控制瑞启通所持有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情形。

  因此,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一致行动协议》的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任何一方与公司截至上述告知函出具日的包括前十大股东在内的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三)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欧阳宇飞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本次权益变动后,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欧阳宇飞变更为张棪棪。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由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一致行动关系自然终止,同时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欧阳宇飞个人工作安排原因,经瑞启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变更为张棪棪。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加或者减少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自然终止,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欧阳宇飞不再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史清、欧阳宇飞、唐晓峰、瑞启通为一致行动人,欧阳宇飞担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注:欧阳宇飞为瑞启通的原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史清、欧阳宇飞、唐晓峰、瑞启通不再为一致行动人,且欧阳宇飞不再担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均不再合并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史清、欧阳宇飞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五、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4、《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

  5、《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的说明函》;

  6、《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欧阳宇飞

  (签字):     欧阳宇飞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唐晓峰

  (签字):     唐晓峰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欧阳宇飞

  (签字):     欧阳宇飞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唐晓峰

  (签字):     唐晓峰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3: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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