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7 证券简称:中创物流 公告编号:2026-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创物流”)与地中海航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MEDLOG S.A.于北京时间2024年10月17日在日内瓦签署《投资协议》,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按照协议内容约定,在公司将持有的中创物流(天津)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智冷供应链有限公司90%股权、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至中创物流的全资子公司海创智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后,MEDLOG S.A.将向海创智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增资,增资后,MEDLOG S.A.、中创物流将各自持有海创智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50%的股权。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披露的公告《关于拟与MEDLOG S.A.签订投资协议暨搭建以冷链为主的综合物流平台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于2024年10月18日披露的公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搭建以冷链为主的综合物流平台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为进一步明确MEDLOG S.A.增资海创智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后自交割日起合资公司运营管理所涉及的相互权利、职责、责任及义务,公司与MEDLOG S.A.于2026年2月9日签署了《合资经营合同》。《合资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创智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54,418,236元
股东:中创物流持股50%,MEDLOG S.A.持股5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层林路368弄9号2幢205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饲料原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东会
股东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需经合计持有合资公司股权过半数(即不低于51%)的股东出席方能召开。股东应当按照其实缴出资额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即不低于51%)通过。但是,对于合资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类型的,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三、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和合资公司章程负责合资公司的战略管理。除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所有重大及重要事项。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由MEDLOG S.A.提名,2名由中创物流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的任何决议均要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四、经营管理
合资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自《合资经营合同》生效日起,合资公司的初始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可根据未来的经营需要决定增加其他管理人员职位。
合资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的整体管理应由董事会根据《合资经营合同》、业务计划和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总经理应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并在董事会、《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经董事会、《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另行授权,不得使合资公司承担任何合同责任,亦不得代表合资公司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汇报。其他管理人员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并协助总经理工作。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在除合资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公司(含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含董事或监事)或投资于与合资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五、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合资经营合同》中所列示的前提条件和一般规定的要求。股权转让一般分以下三类:
1、经同意的转让:经另一股东事先书面同意(另一股东可自行决定是否同意),且符合《合资经营合同》相关规定的,股东可转让其全部股权。
2、经准许的转让:在符合《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前提下,股东(“经准许的转让方”)应有权向该股东经准许的受让方进行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转让。MEDLOG S.A.经准许的受让方应为MEDLOG S.A.的关联公司,中创物流经准许的受让方应为中创物流的关联公司。
3、强制转让:如果股东存在《合资经营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如股东发生控制权变更、股东成为受限主体等,其所持全部股权将被强制转让。
六、期限、终止和清算
《合资经营合同》应自生效日起生效,并应对双方持续有效,除非《合资经营合同》根据其规定被终止或合资公司被进行自愿或强制的清算。
七、生效
《合资经营合同》自《投资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生效。
八、适用法律
《合资经营合同》,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效力、解释与可执行性、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因《合资经营合同》或与《合资经营合同》相关而产生的非合同义务,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并据以解释。
特此公告。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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