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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6-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2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1月29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4,000.00万元(含124,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不超过1,240.00万张(含1,240.00万张)。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等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变化的,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B、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C、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E、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F、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G、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H、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②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⑤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⑧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⑩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⑪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⑫《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4,0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及项目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编制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授权董事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及项目公司可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3、批准、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聘请中介机构协议,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7、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8、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9、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的期限,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2项、第5项、第8项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编制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6-00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调整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调整后名单如下:

  陈华(主任委员)、乔兵、陈琦文、巫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同意授权董事会秘书办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具体事宜。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地点等将以股东会通知公告的形式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6-003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主体的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6-005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规定,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本公司”或“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19号)文件核准,公司向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滨海”)40.00%股权。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作价75,000.00万元,均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07元,发行数量为67,750,677股。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验〔2021〕34号)。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涉及配套募集资金。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涉及配套募集资金,故不适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指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国信集团持有的大唐滨海40.00%股权对价,即75,000.00万元。详见本报告附件1: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涉及配套募集资金,故不适用。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涉及配套募集资金,故不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涉及配套募集资金,故不适用。

  (五)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涉及配套募集资金,故不适用。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指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国信集团持有的大唐滨海40.00%股权对价,即75,000.00万元。详见本报告附件2: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情况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情况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1、资产权属变更情况

  江苏新能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大唐滨海40.00%股权,根据滨海县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大唐滨海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88400397F)及大唐滨海最新公司章程,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经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公司已合法直接持有大唐滨海40.0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

  2、资产账面价值情况

  单位:万元

  

  注:大唐滨海2021年至2023年数据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2024年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9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3、生产经营情况

  大唐滨海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4、效益贡献情况

  单位:万元

  

  5、盈利预测履行情况

  大唐滨海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参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净利润预测数(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计算),具体如下:2021年为27,500万元,2022年为24,432万元,2023年为26,130万元。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苏亚核〔2022〕49号)、《关于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苏亚核〔2023〕37号)、《关于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苏亚核〔2024〕38号),大唐滨海业绩完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大唐滨海业绩承诺期内均完成了业绩承诺。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年度报告已披露信息的比较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附件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5年9月30日

  

  注:募集资金总额指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

  附件2: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5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6-00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2月10日,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证券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假设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本次发行,且分别假设所有可转债持有人于2026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转股(即转股率为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于2026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6年,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则分别假设截至2026年12月31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为100%)或截至2026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测算所需的假设条件,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5、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2.60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日,即2026年2月10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根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6、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公司2025年9月30日的总股本891,475,880.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股票分红、增发及股票回购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7、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8、根据经审计的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688.4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878.38万元。

  假设公司2025年度和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年同期持平;(2)较上年同期增长10%;(3)较上年同期增长20%。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和2026年度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和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加以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

  

  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会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可能导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出现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业绩被摊薄的风险。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承诺或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加以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审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运营,主要包括风能发电、光伏发电等板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连云港青口盐场渔光一体化发电项目”,该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以及盈利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将“‘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煤炭消费逐步减少,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作为主要目标。公司计划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以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连云港青口盐场渔光一体化发电项目,该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总体的发展目标之一是:瞄准海上风电、特高压清洁能源基地、“光伏+”综合利用等方向,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并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扩大新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将用于连云港青口盐场渔光一体化发电项目建设,有利于做强做大主业,符合公司制定的提升装机容量发展战略及“拓增量、稳存量”的经营计划。上述项目完成后,公司光伏电站的整体装机容量将有显著增长,盈利能力将相应有所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加强。

  3、符合公司资金安排,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大力推进新项目开发建设,加快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推进新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符合公司的资金支出安排。目前,公司的财务结构较为合理,通过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的支出,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同时,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营运资金的规模、增强持续融资能力,为公司顺利实现战略布局提供资金支持,是公司全面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公司拥有良好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1、技术优势

  新能源发电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一直处在不断的技术更新和技术进步过程中,也是具有较高技术门槛的产业。当前,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对行业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司一直关注和跟踪发电领域相关电气设备发展和运维相关前沿技术,并进行大胆的实践和创新,在风电、光伏发电等领域都建立起完善的开发以及运维管理体系与技术体系,项目管理水平位于行业前列。公司投资的多个项目被评为国家优质投资项目。在中电联历年举办的全国风电场和全国太阳能光伏电站生产运行统计指标对标及竞赛中,公司投资的项目每年都榜上有名。

  2、人才优势

  公司是国内较早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应用领域的企业,多年来培养和锻炼了一支电站项目开发建设、运行维护的专业队伍,在风电、太阳能项目投资运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熟悉市场开拓、项目备案、工程管理、维护运营等关键环节,能够保障公司发展、运营、管理等各方面人员需求,同时,公司的专业人才能够准确地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快速应对行业的新变化、新要求。

  3、资源优势

  公司的四个发起人股东均为江苏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其中,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是江苏重要省属能源投资集团,在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及专业的人才;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是江苏沿海滩涂围垦以及资源综合开发的实施主体,具有丰富的风能、光能等新能源资源;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是履行主导盐城市能源基地建设职责的盐城市属国有企业,对公司在盐城的项目选择、开发具有重要支持作用;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国有农场中具有大量可供开发风电、光伏的土地资源。股东方的资源优势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4、区位优势

  公司已投产新能源项目基本位于江苏,在省内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优势和品牌优势。江苏是沿海省份,具有较长的海岸线,风力资源丰富,风资源可开发量巨大。江苏经济规模大,人均用能基数高,能源低碳化、绿色化是江苏未来较长一段时期的主要发展方向。同时,江苏又是能源消耗大省,电力消费总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

  5、资金优势

  电力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尤其是在项目建设期间,需要大额的资金投入。公司资产盈利能力强,已投产的各项目为公司持续带来稳定的利润,资信状况良好,与各类金融机构有较好的合作关系,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和资金成本优势。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3.69%,资本结构稳健,偿债能力较强。

  五、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加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建成投产,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将逐步提升,有利于减少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充分调配资源、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使募投项目尽早达到达产状态。

  (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规范,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能够充分有效行使相应权利和职责,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预算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政策,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形式、比例等,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国信集团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国信集团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6-00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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