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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 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6-00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1. 清控银杏南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清控银杏”)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85,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银杏自清(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杏自清”)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50,1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9%。清控银杏、银杏自清与北京银杏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杏天使”)、西藏龙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龙芯”)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353,6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7%。

  2. 北京腾业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腾业创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10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宁波启迪腾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迪腾业”)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腾业创新及启迪腾业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30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3%。

  3. 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明融合”)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416,7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QM10 Limited(以下简称“QM10”)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416,7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启明融合及QM10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833,5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

  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6年1月27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因合伙期限即将届满,清控银杏和银杏自清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68,56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15%。其中,清控银杏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510,74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4%;银杏自清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557,82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1%。

  2. 因自身资金需求,腾业创新和启迪腾业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772,94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8%。其中,腾业创新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72,94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0%;启迪腾业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6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9%。

  3.因自身资金需求,启明融合和QM10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561,27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7%。其中,启明融合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918,39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1%;QM10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642,87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6%。

  清控银杏、腾业创新、启明融合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清控银杏、腾业创新、启明融合投资公司期限均超过60个月,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前述股份减持价格将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腾业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5)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股份的3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5)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QM10 LIMITED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公司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公司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股份的3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清控银杏、银杏自清、腾业创新、启迪腾业、启明融合、QM10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内部决策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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