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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26-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为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一审被告、原审二审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117,643.0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依据相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美丽方”)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再168号《民事调解书》,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与长春美丽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长春美丽方持有的房产(含对应土地使用权)为长春美丽方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的有关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21年2月,长春美丽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盛京银行因前述抵押担保与长春美丽方破产债权确认存在纠纷,于2022年3月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被告长春美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第三人海航商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为931,844,045.83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2、判令确认被告长春美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在管理人确认336,071,886.25元的基础上,增加抵押担保金额244,586,461.67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3、本案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长春美丽方承担。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9月,海南一中院作出(2022)琼96民初316民事判决书,确认长春美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在管理人确认336,071,886.25元的基础上,增加抵押担保金额244,586,461.67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驳回盛京银行其他诉讼请求,盛京银行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6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再16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盛京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近日,长春美丽方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再168号《民事调解书》,核心内容如下: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㈠盛京银行对长春美丽方享有债权的具体内容

  本案包括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抵押。双方确认,盛京银行基于该两顺位抵押而对长春美丽方享有以下债权:

  1.针对第二顺位抵押,长春美丽方按照原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息金额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580,658,347.92元为盛京银行留债。

  2.针对第一顺位抵押,长春美丽方向盛京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447,285,142元,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支付:

  (1)以现金方式赔偿34,966,752.08元(该金额为抵押房产在供销大集及子公司协同重整程序中的评估价值615,625,100元减去第二顺位抵押担保主债权本息金额580,658,347.92元之后的差额部分);

  (2)以交付股票的方式赔偿剩余412,318,389.92元,具体为按照4元/股的标准,向盛京银行交付共计103,079,598股供销大集(代码:000564)的股票。

  ㈡长春美丽方向盛京银行履行现金给付义务的具体方式

  在双方当事人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盛京银行与长春美丽方对前述规定的留债(580,658,347.92元)及现金支付的赔偿金额(34,966,752.08元)两部分合并签署为一份《留债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长春美丽方分10年偿还615,625,100元本金(2022年至2031年,自第二年起逐年还本,首期还本日为2023年12月20日,后续各个还本日为每年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每年还款比例为5%、5%、5%、5%、10%、15%、15%、20%、20%。

  2.自海南高院裁定批准《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之日(2021年10月31日)的次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3%/年的利率计算利息,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结算和支付利息,遇节假日提前,首个付息日为2022年6月20日。

  3.截至2025年12月20日,长春美丽方累计应还本金92,343,765元、自2021年11月1日当天至2025年12月20日的利息76,455,577.50元,长春美丽方应于双方取得《民事调解书》后的第一个付息日(2026年6月20日)将往期未还本息一并支付给盛京银行,剩余部分按照《留债协议》履行。

  4.留债期间,长春美丽方有义务全面配合盛京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其配合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征信状况调查;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公司章程等。

  长春美丽方使用案涉抵押物为上述还款义务向盛京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应于双方当事人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 60 日内,由盛京银行和长春美丽方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双方根据《留债协议》和《抵押合同》等,办理抵押物变更/重新登记。(非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延期的不视为违约)。

  ㈢长春美丽方向盛京银行交付供销大集共计103,079,598股股票的具体安排

  在双方当事人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 30 日内,长春美丽方应及时向盛京银行兑付供销大集股票,向管理人及法院(如需)出具股票划转申请的文件。海南高院确认无误后启动向盛京银行划转股票的动作,兑付股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依法各自承担。

  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长春美丽方向盛京银行提供的供销大集股票以103,079,598股为限,股票数量不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在盛京银行取得供销大集103,079,598股股票后,视为长春美丽方已经向盛京银行履行完毕412,318,389.92元赔偿责任。

  ㈣其他

  1.针对本案第一顺位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在盛京银行与长春美丽方依据本调解协议达成和解后,不影响盛京银行依法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如果海航集团321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管理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等相关机构在接受盛京银行申领海航集团321重整服务信托份额的过程中需要长春美丽方依法配合出具任何文件,则长春美丽方依法及时提供一切必要配合。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要求出具、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保证自收到正式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该等文件真实、完整、有效地提交至指定机构。

  2.本案原一审、二审及再审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各项费用,由预交方自行负担。双方各自负担自身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3.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最高人民法院留档。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4.若本协议约定的长春美丽方义务未在时限内完成的,则盛京银行有权不经催告,直接向本协议签署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长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

  5.若本协议约定事项未能在2026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盛京银行有权就未实现的债权,依法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影响盛京银行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其他权利。

  经审查,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情况,2025年11月1日《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中披露了2025年7月至2025年10月新发生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情况。自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新发生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约为1,676.81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经最高院再审审理,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和解,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已终结。对本次诉讼所涉担保事项,公司已按照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值,结合《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了偿债资源,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就因此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最大担保责任,关联方已为此预留了偿债资源,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依法清偿给公司,该担保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已在相关重整程序中依法得到解决。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依据相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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