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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丽人丽妆

  股票代码:6051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骁之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7号楼6层712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号楼9层1008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6年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由于晨壹红启的股东晨壹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及晨壹红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杭州晨荟在上市公司股东上层进行合伙份额投资,且晨壹红启为专业的管理咨询公司,相关合伙人一致同意将上市公司股东琳琅焕彩及其上层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晨壹红启。据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间接控制琳琅焕彩持有的丽人丽妆70,376,745股股份(占丽人丽妆总股本的17.5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晨壹红启及琳琅焕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约定琳琅焕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晨壹红启。

  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晨壹红启及琳琅熠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约定琳琅熠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晨壹红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丽人丽妆股东琳琅焕彩及其上层合伙人琳琅熠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琳琅焕彩间接控制丽人丽妆70,376,74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丽人丽妆总股本的17.57%)。

  本次权益变动在琳琅焕彩的合伙协议生效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担任丽人丽妆股东琳琅焕彩及其上层合伙人琳琅熠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琳琅焕彩0.18%的合伙份额及琳琅熠彩4.78%的合伙份额,间接控制丽人丽妆的股份比例变为0%。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琳琅焕彩层面的交易协议

  1、合伙协议

  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晨壹红启及琳琅焕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晨壹红启

  有限合伙人:骁之潇、琳琅熠彩

  (2)合伙人出资情况

  (3)合伙事务的执行

  (i)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ii)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晨壹红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委派贾春浩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能够独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iii)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投资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iv) 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按本合伙协议之规定全权负责本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控制、决策的全部职权,该等职权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A) 全面负责本合伙企业的各项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就项目投资的投资条件是否符合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以及最终是否进行投资做出决定;就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的投资性资产做出决定;负责合伙企业投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合伙企业投资的被投企业层面行使任何同意权、表决权;决定其他与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事项。

  (B) 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

  (C)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

  (D) 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E) 除根据本协议规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其他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F) 法律或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v) 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及其他收入向全体合伙人的分配及有限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分配;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以上事项的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vi)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4)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入伙协议

  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晨壹红启及琳琅焕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新增合伙人:晨壹红启

  现有合伙人:骁之潇、琳琅熠彩

  (2)新增认缴出资及入伙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增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新增加的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新增合伙人同意认缴合伙企业的上述新增认缴出资,就其认缴的新增认缴出资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对应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企业。

  新增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及合伙协议约定缴付新增认缴出资。

  (3)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自2026年2月11日起生效。

  (二)琳琅熠彩层面的交易协议

  1、合伙协议

  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晨壹红启及琳琅熠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晨壹红启

  有限合伙人:骁之潇、胡亮、北京晨壹、无锡晨壹、杭州晨荟

  (2)合伙人出资情况

  (3)合伙事务的执行

  (i)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管理和运作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应对所有合伙人负责并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行使其职责。普通合伙人应享有或承担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被授予或承担的权利、权力和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唯一条件是其应为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书面形式指定一位其认为合适的人士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随时更换其指定的委派代表,而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变更本合伙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2)决定、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投资处置及其他事务;(3)代表本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本合伙企业的资产;(4)决定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5)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决定延长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7)决定解散本合伙企业;(8)决定是否同意出质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9)决定是否同意有限合伙人出售、交换、转让、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权益;(10)决定是否同意有限合伙人的退伙要求,在特定情形下,认定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并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清算其合伙权益;(11)开立、维持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12)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13)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对本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14)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15)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本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及(16)适用法律、本协议及全体合伙人另行书面约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ii)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本合伙企业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iii) 有限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并任命普通合伙人作为其代理人。普通合伙人得以其自身的名义签署、交付和报送为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及业务正常运作而在适用法律下的必须或可能需要的任何文书、文件或证明。

  全体有限合伙人进一步同意,在适用法律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拥有决定权之事项的修订、以及本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备案文件,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签署。

  各有限合伙人兹此承诺,对于普通合伙人拥有决定权之事项的修订,以及本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备案文件,以及取得相关表决证明的有关其他事项的修订,其将应普通合伙人之要求配合完成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签署相应的登记、备案、注册及其他类似行政程序的申请文件,否则将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应承担适用法律及本协议项下之相应违约责任。

  (iv)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业务及其他以本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本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条件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的条款将在清算期间继续保持完全效力,并仅在以下情况下方终止:(a) 清算人已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分配本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b) 本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完成了注销登记。

  2、入伙协议

  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晨壹红启及琳琅熠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新增合伙人:晨壹红启、北京晨壹、无锡晨壹、杭州晨荟

  现有合伙人:骁之潇、胡亮

  (2)新增认缴出资及入伙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全体合伙人同意:(a)新增合伙人晨壹红启认缴合伙企业新增加的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b)新增合伙人北京晨壹认缴合伙企业新增加的认缴出资人民币40,089.9万元;(c)新增合伙人无锡晨壹认缴合伙企业新增加的认缴出资人民币6,782.1万元;(d)新增合伙人杭州晨荟认缴合伙企业新增加的认缴出资人民币2,316.31万元。新增合伙人同意认缴合伙企业的上述新增认缴出资,就其各自认缴的新增认缴出资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对应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企业。

  新增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及合伙协议约定缴付新增认缴出资。

  (3)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自2026年2月11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晨壹红启及琳琅焕彩其他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晨壹红启及琳琅熠彩其他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骁之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珏

  签署日期:2026年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骁之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珏

  签署日期:2026年2月12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骁之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珏

  签署日期: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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