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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事项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67          证券简称:菱电电控          公告编号:2026-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菱电电控”)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终止的各项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1至4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为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即2025年5月29日至2026年1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函》,相关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情况说明及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王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王雯系上市公司董事长王和平之女,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菱电电控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菱电电控公开披露的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菱电电控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的其他信息。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菱电电控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菱电电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市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和平已就其亲属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菱电电控股票的行为。

  (2)本人女儿王雯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菱电电控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菱电电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朱坤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朱坤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朱淑娟之父亲,同时其任职上市公司软件工程师,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菱电电控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菱电电控公开披露的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菱电电控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的其他信息。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菱电电控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菱电电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朱淑娟已就其亲属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菱电电控股票的行为。

  (2)本人父亲朱坤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菱电电控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菱电电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吴展松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吴展松系吴思伶之父亲,吴思伶系标的公司奥易克斯监事、交易对方信怀博源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展松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菱电电控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菱电电控公开披露的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菱电电控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的其他信息。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菱电电控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菱电电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标的公司奥易克斯监事、交易对方信怀博源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思伶已就其亲属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菱电电控股票的行为。

  (2)本人父亲吴展松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菱电电控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菱电电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函》,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情况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函》,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情况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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