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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天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海天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83号文同意注册,海天转债期限为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801,000 手(8,010,000 张)。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1,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7,586,839.6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3,413,160.3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2月11日全部到账,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2月11日出具了《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验资报告》(XYZH/2026CDAA3B001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2月12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普海、王建提供乙方所需的查询用印资料后,可在工作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均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信息、资金使用明细等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此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持续至该等信息进入公有领域为止。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应赔偿由此给信息披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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