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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3日15:0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晓店街道金桂路108号,宿迁双星国际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720,454,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2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32人,代表股份359,418,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58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745人,代表股份1,079,872,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835%。其中,参与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742人,代表股份154,313,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35%。

  3、公司现任董事9人,出席会议9人,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崔洋律师、宋雨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修订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6,238,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75%;反对12,575,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6%;弃权1,057,9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679,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49%;反对12,575,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95%;弃权1,057,9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崔洋律师、宋雨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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