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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932        证券简称:华菱钢铁        公告编号:2026-11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80元/股(含)的条件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448.28万股(含)~6,896.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0%~1.00%(按最高回购价格测算)。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13)。

  截至2026年2月13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1、2025年3月17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的数量为954,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38%,其中最高成交价为5.2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22元/股,支付总金额为4,999,487元(不含交易费用)。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8)。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分别于每月的前三个交易日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 截至2026年2月13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6,023,33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109%,其中最高成交价为5.6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4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78,597,423.90元(不含交易费用)。鉴于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已届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实施情况符合既定的《回购报告书》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性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已按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累计回购股份56,023,33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109%,回购股份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既定的回购方案。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一)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特此公告。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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