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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88511           证券简称:*ST天微          公告编号:2026-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公司因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为负值,且2024年度实现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后营业收入将低于人民币1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12.4.10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公司因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为负值,且2024年度实现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后营业收入将低于人民币1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12.4.10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2号——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公司于2026年2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三、其他事项

  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900.00万元到4,3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法定披露数据),将增加6,373.06万元到7,773.06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2025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000.00万元到16,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法定披露数据),将增加5,224.35万元到8,224.35万元,同比提升67.19%到105.77%;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12,600.00万元到15,400.00万元。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00.00万元到4,2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法定披露数据),将增加5,715.73万元到7,115.7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900.00万元到2,7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法定披露数据),将增加5,382.76万元到6,182.76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2025年末净资产为84,500.00万元到85,900.00万元。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正值或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高于1亿元,且不存在其他需要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2025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公司相关风险警示撤销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11         证券简称:*ST天微        公告编号:2026-008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业绩预告

  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送的《关于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科创公函【2026】0030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会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或“年审会计师”)就《工作函》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25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7.19%到105.77%,主要系本年订单增加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主要销售产品、销售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或新进入客户、收入确认依据、应收账款收回情况等;(2)对于按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说明暂定价格的确定依据,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相关控制权转移时点、款项支付安排等,说明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结合近三年暂定价与审定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审慎、准确;(3)营业收入扣除的具体情况及扣除原因,同时请逐条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公司未扣除的相关收入是否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否存在应扣除收入未按规定扣除的情况。

  回复:

  (一)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主要销售产品、销售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或新进入客户、收入确认依据、应收账款收回情况等

  1、报告期内合并口径下前十大客户主要销售产品、销售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或新进入客户、当期回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公司与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广元风电分公司于2024年签署风电场风电机机舱防灭火系统完善施工合同,该项目于2025年度验收完成并确认收入,其合同来源于公开招投标。

  注2:公司与德昌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签署《基于热阵列与紫外火花探测机理的风电火灾预警防控系统的研究与应用》合同,该项目于2025年度验收完成并确认收入,其合同来源于公开招投标。

  报告期内,公司暂定价收入产品是系统类产品,由于军品审价流程复杂、周期长,且需要等待审价机构通知,因此审价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截止回复日,公司近三年来均未收到任何军品的审价通知及军方正式价格审定批复文件。

  2、公司收入确认依据

  

  公司各类型销售收入确认的主要凭据分别如下:

  3、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及回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回款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

  (二) 对于按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说明暂定价格的确定依据,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相关控制权转移时点、款项支付安排等,说明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结合近三年暂定价与审定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审慎、准确

  1、对于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暂定价格确定的依据

  公司产品定价工作,采取与客户协商确定暂定价格的模式,具体如下:

  (1)内部初步报价核算与审批

  ①对于已有军方正式审定价格的产品,直接按照军审审定价格,合理考虑税金因素后,确定初步报价价格,并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审批通过后,以加盖公司公章的报价单向客户提出正式报价;

  ②对于暂无直接军审审定价格的产品,公司财务部综合成本测算、行业对标、客户价格预期、以前年度同类产品审定批复价格等多项核心因素,开展产品初步报价核算。初步报价形成后,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审批通过后,以加盖公司公章的报价单向客户提出正式报价。

  (2)商务协商与合同约定定价

  客户在收到公司的正式报价后综合其内部成本控制因素,与公司开展多轮商务沟通与谈判,最终协商确定暂定价格。双方就暂定价格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或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暂定价格的具体金额、结算方式,同时书面载明“最终价格以军方正式审价批复文件为准,货款多退少补”的核心结算条款,暂定价格具备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

  (3) 可比上市公司

  

  注:以上所呈现信息及数据均来源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正式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暂定价格收入确认政策与可比上市公司一致,符合军品审价行业惯例。

  2、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相关控制权转移时点、款项支付安排等,说明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军审价主要客户的合同条款约定、相关控制权转移时点、款项支付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单位均属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结合实际情况以及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商品在办妥签收手续时控制权已归属于购货方,故公司已签署合同的销售业务以获取军代室质量证明(若需要)及取得客户收货确认凭据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公司在收入确认时均已按要求取得相关凭证,商品控制权已完成转移。

  3、结合近三年暂定价与审定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审慎、准确

  (1)近三年暂定价与审定价格的差异情况

  ①近三年差异数据及批复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近三年,尚未收到任何军品的军方正式价格审定批复文件,所有采用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军品,均暂无最终审定批复价格。因此,近三年公司不存在因正式审价批复产生的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情况,未发生因正式审定价格批复导致的相关收入调整、应收账款调整等会计处理事项。

  ②近五年暂定价与审定价格的差异情况

  结合公司近五年军品审价实践经验,公司同类军品最终审定价格与合同暂定价格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收入影响幅度处于合理区间。公司近五年的军审价产品审价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或套、%

  

  上述军品审价对所涉及具体的合同影响金额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依据上表,公司近五年审价的军品的暂定价格与最终审定价格存在着一定差异,其影响额相对较小,公司将尚未完成审价的军品收入金额上下浮动15%的区间内进行弹性测试,每年在定期报告“部分产品尚未完成军品审价风险”段进行风险提示。

  ③与客户价格协商调整的差异情况

  公司系统类产品主要为军用灭火抑爆系统,灭火抑爆系统需经过军方的价格审核,由于军品价格批复周期一般较长,在军方未审价前,公司向客户交付的产品价格按双方协商的暂定价格签订合同进行入账,暂定价格通常是军方用户与公司根据同类产品的审定价格以及中标报价等多种因素确定的,待军方审价后进行调整,若暂定价格与最终审定价格存在差异,公司将在审价完成当期进行收入调整。公司系统产品客户主要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各单位,基于军品要求“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存在未进行审价前提出对已签订的合同暂定价进行调减的情形,历年以来,部分客户因自身项目成本控制需求提出降价诉求,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达成暂定价调整共识,公司与相关整机厂价格协商具体影响合同金额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台或套、%

  

  注1:公司与B单位依据2020年该产品军审价格调整合同金额,减少合同金额 126.70 万元,公司在收入确认时按照调整后的合同金额确认收入。

  注2:公司与D单位于2022年就当年已确认收入的相关合同,已依据同类产品的军审价调整合同金额,相应调减合同金额231.68万元,公司在收入确认时按照调整后的合同金额确认收入。

  军品审价流程复杂、周期长,从产品设计定型到最终军方审定定价往往数以年计,审价进度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行业核心特性,公司产品定价严格遵循规范模式,已有军审定价的产品直接以军审定价为核心依据,暂无军审定价的则综合成本测算、客户合理价格预期、同类产品军审价格等关键因素核算报价,所有报价均经内部严格审批后与客户协商确定,定价过程依据充分、流程合规。客户因自身项目成本控制需求提出降价诉求调整金额由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且总体影响相对较小。

  综上,公司在确定暂定价格时,已充分参考历史审价结果,暂定价具备合理性与谨慎性。

  (2)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审慎、准确

  根据收入确认会计政策规定,若合同中约定了产品的暂定价格,按合同暂定价格确认收入;未约定暂定价格的产品,按同状态、同型号统型产品的价格确认收入(目前无此种情况);审价完成的当期将审定价与暂定价格的累计差异调整当期营业收入。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如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原则如下: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根据收入确认会计政策规定,公司在审价完成当期,将审定价与暂定价格的累计差异调整当期营业收入。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在完成军方审价前按暂定价确认收入,合同约定最终按军方审价结果多退少补进行结算,经评估未来军方组织对该产品审价时,预计审定价格更接近于最新合同的暂定价格,将最新合同的暂定价作为该合同可变对价的最佳可靠估计价格,并将最佳可靠估计价格与暂定价格差异调整当期收入。

  综上,相关收入确认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相关收入确认审慎、准确。

  (三)营业收入扣除的具体情况及扣除原因,同时请逐条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公司未扣除的相关收入是否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否存在应扣除收入未按规定扣除的情况

  1、营业收入扣除的具体情况及扣除原因

  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民用系统集成项目系新增项目,2025年上半年已形成一定收入规模,公司通过积极与客户对接获得良好的反馈,公司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市场反馈度判断有望在短期内能够迅速打开市场,形成规模化销售,因此在半年度报告中未纳入收入扣除范围。在年度末,公司结合最新市场反馈、下半年收入规模及在手订单情况,客户尚处于测试阶段,技术适配、使用验证等工作逐步推进,产品定型及批量化需求的形成尚需一定时间,公司综合评判短期内无法形成规模化销售,因此在年度报告中将系统集成项目纳入收入扣除范围。

  如上表所示,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金额为 789.70 万元,包括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334.78万元,本年度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8.96万元,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445.96万元。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334.78万元为出租房屋、销售材料等与公司主营业务灭火抑爆、核心元器件产品无关的销售收入。

  本年度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8.96万元,主要为公司外购的产成品直接对外销售形成。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445.96万元,主要为智能消防系统集成业务,尚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收入。

  2、请逐条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公司未扣除的相关收入是否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否存在应扣除收入未按规定扣除的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9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有关规定,对本年营业收入逐条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公司营业收入扣除考虑了业务收入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是否无直接关系,或者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是否存在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相应扣除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9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 营业收入扣除》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 的有关规定,公司未扣除的相关收入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不存在应扣除收入未按规定扣除的情况。

  (四)年审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产品、金额、关联关系、收入确认依据及应收账款收回情况等信息,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如实披露;

  2、公司报告期内按暂定价格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近五年暂定价与最终审定价的差异记录显示差异比例综合为-11.13%,近两年暂定价协商调整的差异记录差异比例综合为-13.66%,军方批复最终审定价格与合同暂定价格波动幅度较小、协商调整后的暂定价与原暂定价格波动幅度较小,公司相关收入确认政策与执行是审慎、合理的;

  4、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将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予以扣除。

  问题二、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25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28亿元到0.42亿元,将实现扭亏为盈,主要系信用减值损失冲回所致。请公司:(1)区分产品类别,分别列示毛利率较上年度的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2)补充披露2025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冲回的具体情况、转回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

  (一)区分产品类别,分别列示毛利率较上年度的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1、区分产品类别,分别列示毛利率与上年度的变动情况

  单位:%

  

  系统产品:2025年度的毛利率为50.74%,较上年同期上涨20.63%,主要系:①2024年度公司与某两整机厂协商一致,对某两型产品的暂定价进行调减,收入调减导致2024年度的毛利率下降7.50%;②2025年系统研制项目毛利率上涨,主要系公司系统研制项目收入受验收数量、规模、最终验收时间的影响,导致公司系统研制项目收入上涨,同时由于部分系统研制合同出现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将执行合同变更为亏损合同,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2025年度,公司系统研制项目收入上涨111.26%,成本上涨32.83%,因此系统研制项目的毛利率上涨。排除系统研制项目毛利率上涨及2024年度收入调减两个影响因素,2025年度的毛利率为62.06%,2024年度的毛利率为 61.33 %,毛利率相差0.73%,差异较小 。

  器件产品:2025年度的毛利率为42.44%,较上年同期下降16.46%,器件产品包含熔断器、放电管、光电管等产品,当期毛利率下降的主要系放电管、光电管等产品毛利率的下降,其中放电管毛利率较上期下降20.56%,光电管等产品毛利率较上期下降39.56%,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受产品批次管理影响,产品成本结转在批次内加权平均,报告期内销售的放电管、光电管等产品部分在2024年度生产,由于当期产能不足,单位生产成本上升,导致毛利率下降。

  系统集成类项目:系统集成类项目系新开拓产品应用场景,技术尚在持续积累,未形成规模化应用,产品产量较低,成本较高,导致毛利率为负。

  2、 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

  单位:%

  

  注:上表数据来自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公告数据,上述可比公司尚未公开披露2025年年度数据。

  据上表可知,行业可比公司2025年度3季度毛利率维持在35%-49%,天微公司2025年度毛利率为48.78%;行业可比公司2024年度毛利率维持在35%-53%,天微公司2024年度毛利率为39.52%;天微公司2025年、2024年度毛利率均处于行业合理水平。

  2025年3季度毛利率与2024年3季度毛利率相比,公司与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变化均是呈下降趋势,公司与行业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的毛利率处于行业合理水平,毛利率的变动方向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二)补充披露2025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冲回的具体情况、转回依据及合理性。

  1、公司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冲回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信用减值损失转回依据及合理性

  (1)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计提转回依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各类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进行会计计量及减值处理。对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对该应收款项单项计提损失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其他应收款,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根据款项性质划分为不同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 报告期内,公司信用减值损失确定的过程

  ①应收票据的计提过程

  单位:万元、%

  

  ②应收账款的计提过程

  单位:万元、%

  

  据上表,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冲回主要系单项组合的冲回,冲回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对于已经确认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公司单独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在收回全部可回收款项后,对回收的款项进行转回,对无法回收的款项进行核销。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分别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依次回款2.10万元、19.00万元,在收回时转回信用减值损失,即冲回信用减值损失21.10万元。

  公司与E单位就M03灭火系统与M29抑爆系统的结算价格于2025年7月19日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根据历史以来的销售数量计算,共计调减收入424.46万元,冲回信用减值损失金额424.46万元;2025年8月6日,公司收到E单位银行承兑汇票443.2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系银行,信用风险较小,不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因此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冲回信用减值损失443.28万元,2025年8月7日,公司收到E单位商业承兑汇票443.28万元,应收账款的信用减值损失冲回443.28万元,收到的443.28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依据公司会计政策连续计算账龄并继续计提减值准备,转入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中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公司E单位剩余的应收款项 46.15万元在签署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系质量保证金,已转入合同资产中,对应冲回46.15万元的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已结转至合同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因此公司与E单位的应收款项在报告期冲回应收账款的信用减值损失1,357.16万元。

  ③其他应收款的计算过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2025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冲回依据符合会计政策,冲回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是准确、审慎及合理的。

  (三)年审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处于合理水平,公司报告期内产品毛利率的变动方向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整体情况一致。

  2、公司依据目前所了解和获取的信息,冲回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具有合理性。因审计工作尚在进行过程中,本年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冲回的具体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问题三、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落实《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重点关注收入、信用减值等领域的审计风险,制定必要、可行、 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严格执行审计准则要求,实施恰当 的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撑审计结论和意见,并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审慎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意见:

  作为年审会计师我们高度关注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告情况,十分感谢贵所的及时提示,我们将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贵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勤勉尽责、规范执业,作好以下工作:

  1、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发表恰当的专业意见

  年审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天微电子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并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独立于天微电子,履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依据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制定并执行必要、可行且有针对性审计计划与程序。了解天微电子及其环境,关注财务报表舞弊相关风险,有效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加强对收入确认、信用风险、资产跌价等方面的审计检查力度,通过实施检查、询问、观察、分析程序、函证、实地走访、检查、重新计算、重新执行等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天微电子202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2、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审慎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还将充分关注公司营业收入确认的合规性,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5年8月修订)》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要求,执行相应的核查程序,对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确认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审慎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问题四、公司应高度重视 2025 年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2 号——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做好相关风险提示,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按期对外披露年报,并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一)持续做好相关风险提示工作

  公司将严格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已分别于 2026年 1 月20日、2026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公司将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 10 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风险提示公告均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5 号——退市与风险警示信息披露》中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格式的要求,并结合自身情况详细分析说明股票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及其原因,保证风险提示的可读性和有效性。

  (二)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将全力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已分别于2026年1月22日、2026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截至目前,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按照计划稳步有序推进。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关键事项上保持充分、顺畅的沟通,不存在重大分歧。经公司审慎评估,不存在可能导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

  (三)按期对外披露年报,并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高度重视202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积极组织人员合理制定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明确重要时间节点及工作计划,要求相关人员持续加强学习、提升规范意识,加强关键点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沟通机制,优化年报披露控制表,设立核实审核环节,增加信息核对验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并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特此公告。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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