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9
公司股东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隆振”)持有公司股份15,637,88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64%。新余隆振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7,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6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持股情况:股东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5,637,88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64%。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安排。
2、股票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新余隆振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63%。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自2026年3月3日至2026年6月2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新余隆振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新余隆振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企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新余隆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企业自愿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2023年10月16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余隆振严格遵守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股东新余隆振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股东新余隆振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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