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26-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2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6号4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茹志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83名,代表股份588,996,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78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名,代表股份共计534,299,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46%。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0名,代表股份共计54,697,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3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81名,代表股份72,088,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股份17,391,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0名,代表股份54,697,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3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此提案,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有效表决股数为72,088,902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57,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74%;反对2,050,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45%;弃权3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57,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74%;反对2,050,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45%;弃权3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1%。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6年1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此提案,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有效表决股数为72,088,902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74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01%;反对2,0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45%;弃权3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74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01%;反对2,0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45%;弃权3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6年1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鹏、高毛英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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