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博源化工        公告编号:2026-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继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1人,代表股份1,620,236,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16,831,560股的43.591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122,644,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8人,代表股份497,592,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76%。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合计为500人,代表股份497,744,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5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498人,代表公司股份497,592,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76%。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22,491,995股,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97,280,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6%;反对38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弃权84,8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7,280,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6%;反对38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弃权84,8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9,164,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8%;反对646,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426,5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67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5%;反对646,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弃权426,5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正平、赵丽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