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吉瑞
股票代码:688272
信息披露义务人1: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2号楼37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2号楼335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1号楼170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4:季云松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5:胡岚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6:周成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7:李宜斌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8:詹道教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9:赵寅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黄富元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陈德智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杨宏双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4:陈德光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5:熊文莉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6:唐紫寒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2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3、信息披露义务人3
4、信息披露义务人4
5、信息披露义务人5
6、信息披露义务人6
7、信息披露义务人7
8、信息披露义务人8
9、信息披露义务人9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4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5
6、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主要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瑞吉富、瑞吉富持壹、瑞吉富持贰、季云松、胡岚、周成、李宜斌、詹道教、赵寅、陈德智、杨宏双、陈德光、熊文莉、唐紫寒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富元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为黄富元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引入认可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人,可以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同时也可满足转让方有关资金需求。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 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未来的主营 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6年2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瑞吉富、瑞吉富持壹、瑞吉富持贰与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丰汇精选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丰汇投资”)签订了《股票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一”),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丰汇投资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473,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015%。本次权益变动后,丰汇投资直接持有公司5,473,1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015%。
2026年2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季云松、胡岚、周成、李宜斌、詹道教、赵寅与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胜恒投资”)签订了《股票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二”),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胜恒投资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本次权益变动后,胜恒投资直接持有公司3,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注:上表中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是指本次股份转让后、占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主体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如有)系四舍五入造成。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瑞吉富、瑞吉富持壹、瑞吉富持贰、季云松、胡岚、周成、李宜斌、詹道教、赵寅、陈德智、杨宏双、陈德光、熊文莉、唐紫寒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为黄富元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直接持有公司39,098,18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1.445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协议一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
甲方1: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2: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3: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丰汇精选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节“(一)转让协议一的主要条款”中,以上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甲方、乙方单称“一方”,“甲方、乙方”合称“各方”。)
1、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不带有任何权利负担的标的公司股票5,473,160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约占富吉瑞已发行股票总数的7.20%);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1.1 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富吉瑞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2 各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4.41元/股,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33,599,835.60元(大写:壹亿叁仟叁佰伍拾玖万玖仟捌佰叁拾伍元陆角,以下简称“转让总价款”)。
1.3 各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各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2、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2.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2.2 甲乙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股票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三期支付。
(1)首期转让价款: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股票转让提示性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6,679,991.79元(大写:陆佰陆拾柒万玖仟玖佰玖拾壹元柒角玖分)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642,382.5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955,717.00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081,892.29元,前述履约保证金将在乙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时转为转让价款;乙方违约时甲方予以没收。
(2)第二期转让价款:本次股票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票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5%,即人民币46,759,942.47元(大写:肆仟陆佰柒拾伍万玖仟玖佰肆拾贰元肆角柒分),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8,496,677.5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3,690,018.97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4,573,246.00元。
(3)转让价款尾款: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80,159,901.34元(大写:捌仟零壹拾伍万玖仟玖佰零壹元叁角肆分)作为剩余转让价款,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31,708,59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3,468,603.93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4,982,707.41元。
2.3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于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股票登记变更手续,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标的股票变更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
2.4 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1)由各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2.5 过渡期内,甲方应在其所持富吉瑞股票(包括标的股票)权限范围内,确保富吉瑞合法运作,甲方不得采取或导致任何损害富吉瑞利益以及可能对标的股票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或行为,且保证标的股票不会被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等),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于收到解除协议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6 过渡期内,如富吉瑞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票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票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
2.7 过渡期间内,如富吉瑞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
3.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如根据本协议约定发生甲方应返还转让价款的情形,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转让价款,逾期未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转让价款返还至乙方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
(3)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直至支付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
(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能转让、过户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标的股票上涨收益损失,该损失计算方式:本协议签署之日届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标的股票的交易均价*标的股票数量-转让总价款+ 已付转让款占用利息(按年化12%×违约期限)。
3.3 本协议生效后,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3.4 本条约定的关于甲方的违约责任,由违约的转让方独立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转让方共同违约的,按其各自转让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4、协议变更、权利义务转让、解除或终止
4.1 乙方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对本协议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4.2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应经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4.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4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或终止:
(1)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2)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不能最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的证明;
(3)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合规问题不能最终完成过户;
(4)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并经对方要求后在5日内仍然未予以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解除或终止。
(6)本协议生效后120日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转让未能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于该等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及孳息,孳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5、乙方保证本次受让的股票,在登记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减持规则。
(二)转让协议二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
甲方1:季云松
甲方2:胡岚
甲方3:周成
甲方4:李宜斌
甲方5:詹道教
甲方6:赵寅
乙方(受让方):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本节“(二)转让协议二的主要条款”中,以上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甲方6合称“甲方”,甲方、乙方单称“一方”,“甲方、乙方”合称“各方”。)
1、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不带有任何权利负担的标的公司股票3,800,000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占富吉瑞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00%)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1.1 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富吉瑞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2 各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4.41元/股,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92,758,000.00元(大写:玖仟贰佰柒拾伍万捌仟元,以下简称“转让总价款”)。
1.3 各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各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2、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2.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2.2甲乙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股票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三期支付。
(1)首期转让价款: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股票转让提示性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4,637,900.00元(大写:肆佰陆拾叁万柒仟玖佰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732,30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793,325.00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915,375.00元;向甲方4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854,350.00元;向甲方5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854,350.00元;向甲方6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488,200.00元,前述履约保证金将在乙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时转为转让价款;乙方违约时甲方予以没收。
(2)第二期转让价款:本次股票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票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5%,即人民币32,465,300.00元(大写:叁仟贰佰肆拾陆万伍仟叁佰元),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5,126,10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5,553,275.00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6,407,625.00元;向甲方4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5,980,450.00元;向甲方5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5,980,450.00元;向甲方6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3,417,400.00元。
(3)转让价款尾款: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55,654,800.00元(大写:伍仟伍佰陆拾伍万肆仟捌佰元)作为剩余转让价款,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8,787,60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9,519,900.00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0,984,500.00元;向甲方4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0,252,200.00元;向甲方5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0,252,200.00元;向甲方6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5,858,400.00元。
特别地,各方同意:若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代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的(以下简称“代付款项”),则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并向甲方支付与前述代付款项等额的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代付款项(不包含产生的孳息)退还至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此发生转账手续费的,由乙方承担。
2.3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于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股票登记变更手续,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标的股票变更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
2.4 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1)由各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2.5 过渡期内,甲方应在其所持富吉瑞股票(包括标的股票)权限范围内,确保富吉瑞合法运作,甲方不得采取或导致任何损害富吉瑞利益以及可能对标的股票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或行为,且保证标的股票不会被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等),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于收到解除协议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过渡期内,如富吉瑞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票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票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
2.6 过渡期间内,如富吉瑞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
3.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如根据本协议约定发生甲方应返还转让价款的情形,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转让价款,逾期未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转让价款返还至乙方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
(3)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直至支付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
(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能转让、过户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标的股票上涨收益损失,该损失计算方式:本协议签署之日届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标的股票的交易均价*标的股票数量-转让总价款+ 已付转让款占用利息(按年化12%×违约期限)。
3.3 本协议生效后,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3.4 本条约定的关于甲方的违约责任,由违约的转让方独立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转让方共同违约的,按其各自转让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4、协议变更、权利义务转让、解除或终止
4.1 乙方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对本协议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4.2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应经协同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4.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4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或终止:
(1)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2)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不能最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的证明;
(3)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合规问题不能最终完成过户;
(4)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并经对方要求后在5日内仍然未予以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解除或终止。
(6)本协议生效后120日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转让未能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于该等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及孳息,孳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5、乙方保证本次受让的股票,在登记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减持规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瑞吉富、瑞吉富持壹、瑞吉富持贰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富元,黄富元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黄富元直接持有公司4,525,2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543%,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寅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季云松、胡岚、周成、李宜斌、詹道教为公司员工。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之“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黄富元、赵寅除在公司和子公司任职外,不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且已经履行诚信义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于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除已经签署的两份《股票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其他附加条件、无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股份表决权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七、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票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法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季云松(签字)
胡岚(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2月27日
周成(签字)
李宜斌(签字)
詹道教(签字)
赵寅(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2月2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季云松(签字)
胡岚(签字)
周成(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2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宜斌(签字)
詹道教(签字)
赵寅(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2月27日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吉瑞
股票代码:6882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丰汇精选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E座325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 2 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简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丰汇投资本次代表其管理的“丰汇精选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让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5,473,160股无限售流通股。
2、基金信息
3、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认可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丰汇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2月27日,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丰汇投资(代表“丰汇精选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了《股票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丰汇投资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473,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015%。
本次权益变动后,丰汇投资直接持有公司5,473,1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015%。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是指本次股份转让后、占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主体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如有)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2月27日,以下各方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转让方):
甲方1: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2: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3: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丰汇精选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上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甲方、乙方单称“一方”,“甲方、乙方”合称“各方”。)
1、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不带有任何权利负担的标的公司股票5,473,160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约占富吉瑞已发行股票总数的7.20%);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1.1 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富吉瑞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2 各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4.41元/股,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33,599,835.60元(大写:壹亿叁仟叁佰伍拾玖万玖仟捌佰叁拾伍元陆角,以下简称“转让总价款”)。
1.3 各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各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2、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2.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2.2 甲乙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股票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三期支付。
(1)首期转让价款: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股票转让提示性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6,679,991.79元(大写:陆佰陆拾柒万玖仟玖佰玖拾壹元柒角玖分)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642,382.5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955,717.00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081,892.29元,前述履约保证金将在乙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时转为转让价款;乙方违约时甲方予以没收。
(2)第二期转让价款:本次股票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票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5%,即人民币46,759,942.47元(大写:肆仟陆佰柒拾伍万玖仟玖佰肆拾贰元肆角柒分),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8,496,677.5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3,690,018.97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4,573,246.00元。
(3)转让价款尾款: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80,159,901.34元(大写:捌仟零壹拾伍万玖仟玖佰零壹元叁角肆分)作为剩余转让价款,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31,708,59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3,468,603.93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4,982,707.41元。
2.3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于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股票登记变更手续,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标的股票变更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
2.4 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1)由各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2.5 过渡期内,甲方应在其所持富吉瑞股票(包括标的股票)权限范围内,确保富吉瑞合法运作,甲方不得采取或导致任何损害富吉瑞利益以及可能对标的股票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或行为,且保证标的股票不会被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等),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于收到解除协议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6 过渡期内,如富吉瑞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票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票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
2.7 过渡期间内,如富吉瑞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
3.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如根据本协议约定发生甲方应返还转让价款的情形,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转让价款,逾期未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转让价款返还至乙方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
(3)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直至支付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
(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能转让、过户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标的股票上涨收益损失,该损失计算方式:本协议签署之日届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标的股票的交易均价*标的股票数量-转让总价款+ 已付转让款占用利息(按年化12%×违约期限)。
3.3 本协议生效后,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3.4 本条约定的关于甲方的违约责任,由违约的转让方独立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转让方共同违约的,按其各自转让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4、协议变更、权利义务转让、解除或终止
4.1 乙方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对本协议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4.2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应经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4.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4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或终止:
(1)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2)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不能最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的证明;
(3)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合规问题不能最终完成过户;
(4)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并经对方要求后在5日内仍然未予以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解除或终止。
(6)本协议生效后120日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转让未能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于该等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及孳息,孳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5、乙方保证本次受让的股票,在登记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减持规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于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的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除已经签署的《股票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其他附加条件、无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股份表决权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票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丰汇精选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2月2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丰汇精选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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