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等相关规定,如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2025年年度报告》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扣非前后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或2025年度财务报表或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显示,“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止,根据我们已经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尚不能确定沐邦高科业绩预告中2025年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以及沐邦高科预计将消除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沐邦高科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止,经初步审核,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如后续无法获取充分审计证据证明相关事项已消除,预计将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出具非无保留意见。”。
● 2025年7月25日,因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公司被立案调查。2026年2月27日,公司收到江西监管局就上述立案事项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涉及2023年及2024年半年报财务数据,并对2025年期初数有一定影响,公司将尽快进行更正。同时,公司2025年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且上年度内控非标意见所涉事项尚未整改完成,公司退市风险尚未消除。此外,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岗位等关键管理人员长期缺位,相关公司治理存在缺陷。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6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本次公告为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上述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6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同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否定意见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收入确认、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重大缺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6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及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张忠华、黄美亮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2日起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等相关规定,如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2025年年度报告》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扣非前后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或2025年度财务报表或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
若公司股票触发上述终止上市风险事项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公司在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导致未满足该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后的次一个交易日起停牌。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出现上述终止上市情形后的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6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了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本次公告为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经财务部门测算,预计公司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3,000万元到-52,000万元,预计公司扣除后营业收入为32,000万元至38,000万元,预计公司2025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5,000万元至21,000万元。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
(三)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专项说明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已对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出具了专项说明:
“经大华初步审核,截至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止,根据我们已经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尚不能确定沐邦高科业绩预告中2025年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以及沐邦高科预计将消除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由于沐邦高科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沐邦高科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
沐邦高科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止,经初步审核,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如后续无法获取充分审计证据证明相关事项已消除,预计将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出具非无保留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退市风险警示有关情形消除预审计情况的专项说明》。
(四)公司股票存在其他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是,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3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告2025-080)。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5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廖志远先生立案(详见公告:2025-118)。
公司及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张忠华、黄美亮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涉及2023年及2024年半年报财务数据,并对2025年期初数有一定影响,公司将尽快进行更正。同时,公司2025年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且上年度内控非标意见所涉事项尚未整改完成,公司退市风险尚未消除
(六)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4),南昌中院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七)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14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3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5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廖志远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8)
2026年2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张忠华、黄美亮: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廖志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沐邦高科、廖志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4月15日,沐邦高科与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豪安)股东张忠安、余菊美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张忠安、余菊美合计持有的内蒙古豪安100%股权。同时沐邦高科与张忠安、余菊美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张忠安、余菊美承诺内蒙古豪安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14,000万元、16,000万元、18,000万元和20,000万元。如内蒙古豪安每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90%(不包括本数)即内蒙古豪安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分别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不足12,600万元、14,400万元、16,200万元、18,000万元,则张忠安、余菊美需进行现金补偿。
由于光伏行业产能扩张,光伏产业链价格持续下行,内蒙古豪安经营业绩持续承压,2023年初,业绩承诺义务人、内蒙古豪安董事长张忠安与内蒙古豪安总经理张忠华决定通过内蒙古豪安及其子公司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以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3年度、2024年上半年,沐邦高科子公司内蒙古豪安通过虚构硅料销售业务、捷锐机电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其中,虚增营业收入515,501,182.75元、198,230,088.5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17%、45.49%;虚增营业成本356,356,430.66元、123,236,733.8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6.09%、21.81%;虚增利润总额159,144,752.09元、74,993,354.6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36.60%、46.50%,导致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年3月1日,沐邦高科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将2024年一季度对甘肃潮讯志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160台单晶炉业务收入进行冲回。该交易的会计差错更正影响2024年第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与合并利润表的变动,导致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均分别减少198,230,088.49元、51,205,015.99元、51,205,015.99元。
2、沐邦高科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2月16日,沐邦高科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2年8月19日,沐邦高科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2023年12月9日,沐邦高科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24年2月21日,沐邦高科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24年2月29日沐邦高科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14.18亿元,并同步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沐邦高科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一是沐邦高科2023年上半年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76,477,876.0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94%;虚增利润总额31,097,548.1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8.17%。沐邦高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沐邦高科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
二是沐邦高科2023年前三季度通过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145,061,946.8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27%;虚增利润总额56,687,368.5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5.59%。沐邦高科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23年三季报财务数据。
(二)沐邦高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年2月至12月,沐邦高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廖志远组织、指使沐邦高科以预付工程款等方式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施工方后,资金最终转至实际控制人廖志远控制的相关主体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廖志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6,764.5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9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廖志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0,719.3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48%。截至2025年11月末,廖志远占用公司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2024年2月至12月,沐邦高科孙公司捷锐机电董事长张忠安通过捷锐机电以预付设备款等方式转出部分资金,经设备商后,资金转至张忠安实际控制江西宽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宽度)等主体,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张忠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3,623.7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02%。截至2024年12月31日,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4,473.79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9%。截至2025年11月末,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沐邦高科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也未在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沐邦高科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出库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沐邦高科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沐邦高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三是沐邦高科未及时披露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廖志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并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廖志远作为沐邦高科董事长,在沐邦高科《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以及《募集说明书》上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组织、指使公司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忠安作为业绩承诺义务人、内蒙古豪安董事长、捷锐机电董事长,全面负责内蒙古豪安和捷锐机电的经营管理业务,通过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以达到承诺业绩,通过内蒙古豪安、捷锐机电与其控制的主体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张忠安虽未担任沐邦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沐邦高科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汤晓春作为沐邦高科财务总监,在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以及《募集说明书》上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忠华作为内蒙古豪安总经理,负责内蒙古豪安经营管理,参与决定通过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以达到业绩承诺指标,并具体负责协调相关企业配合实施虚假业务销售合同签订、验收单盖章以及虚假货物运输交接单等行为。张忠华虽未担任沐邦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沐邦高科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美亮作为内蒙古豪安的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内蒙古豪安和捷锐机电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虚假硅料销售以及配套物流运输合同条款的设计,安排虚假业务回款资金划转路径。黄美亮虽未担任沐邦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沐邦高科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廖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沐邦高科实施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450万元罚款。
(三)对张忠安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汤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张忠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黄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廖志远作为沐邦高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在收购内蒙古豪安后,理应全面掌握内蒙古豪安的经营情况,持续跟踪关注内蒙古豪安规范整合及业绩实现情况,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内蒙古豪安及孙公司捷锐机电在经营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同时作为沐邦高科实控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张忠安作为业绩承诺义务人、内蒙古豪安董事长、捷锐机电董事长,全面负责内蒙古豪安和捷锐机电的经营管理业务,通过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以达到承诺业绩。同时张忠安隐瞒其实际控制江西宽度等主体,通过内蒙古豪安、捷锐机电与其控制的主体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廖志远、张忠安分别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2日起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江西证监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1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
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发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廖志远:
经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沐邦或公司)、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控股)及廖志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实际控制浙江宝之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之梦),宝之梦为公司关联方。2023年度公司与宝之梦发生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廖志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未披露股权转让协议
2024年1月5日,沐邦控股与铜陵高新企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新企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沐邦控股将其持有的公司17,816,994股股份转让给高新企航,该事项涉及控股股东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公司直至2025年6月6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沐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廖志远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上述信息,但未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问题
根据公司2024年8月16日、2025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沐邦控股计划2024年8月16日起的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截至增持承诺期届满,沐邦控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0股,累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沐邦控股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沐邦和沐邦控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廖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总结,严肃整改,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持续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16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2日起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本次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不停牌。
● 本次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沐邦”,公司股票代码仍为“603398”,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A股股票简称仍为“*ST沐邦”;
(二)股票代码仍为“603398”;
(三)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年3月2日;
(四)股票停复牌起始日:不停牌;
(五)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张忠华、黄美亮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2日起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6,212.29万元,营业收入为27,714.12万元,上述财务数据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二)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三)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因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收回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8月27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清偿完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
四、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本次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不停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五、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项,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并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8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12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等相关规定,公司正积极推进相关整改工作,将在满足条件后争取尽快申请撤销风险警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及违法事项,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接受投资者咨询的方式不变,仍通过投资者热线,上证E互动平台等方式接受投资者咨询,主要方式如下:
1、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2、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江街1099号6楼
3、咨询电话:0791-83860220
4、电子邮箱:zqb@mubon.com.cn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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