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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 近三年公司业绩

  

  (三)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战略有效执行和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5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3,039.80万股的4.0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2,03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87%,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3,039.80万股的3.23%;预留授予权益共计4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9.13%,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3,039.80万股的0.76%,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2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上述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图所示:

  

  2、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图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注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7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7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49元的50%,为每股6.7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62元的50%,为每股6.31元。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即每股6.75元。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二)股票期权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80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份10.8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49元的80%,即每股10.79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62元的80%,即每股10.10元。

  3、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即每份10.80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三)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定价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是以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而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稳定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设定。为保证激励的有效性和推动其顺利实施,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司拟采用自主定价方式来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并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包含承担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重大责任的核心管理层、公司及各子公司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以及部分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适当的股权激励比例与价格不仅能降低公司留人成本、激发人才动力、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也是公司保持行业竞争优势、促进业务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当前业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股份支付、历史激励效果等多种因素。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保证员工薪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本激励计划中期权行权的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且行权价格的定价方式为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每份10.79元。

  七、 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注: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与首次授予一致。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二)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激励对象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在上述约定期间,若行权条件未成就,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行权条件成就,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 获授权益、解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②上述“净利润”是指公司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且不考虑考核期内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③上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完成任一目标即可。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当年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保存考核结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绩效考核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最终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如下:

  

  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对应解锁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考核因个人层面考核未达100%而造成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其中,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2025年业绩为基数,2026 -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32.25%、52.08%或2026-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4%、72.80%。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全面、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考核目的。

  公司已于同日将《博敏电子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②上述“净利润”是指公司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且不考虑考核期内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③上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完成任一目标即可。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及公司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当年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保存考核结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绩效考核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最终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如下:

  

  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对应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因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4、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其中,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2025年业绩为基数,2026年-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32.25%、52.08%或2026-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4%、72.80%。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全面、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考核目的。

  公司已于同日将《博敏电子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九、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十、 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7、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明确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行权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对应可行权的部分,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其相应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或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或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注销激励对象相应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配股等情形除外)。

  公司拟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变更股权激励方案的,不得降低当年行使权益的条件。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规定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 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权益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对其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其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得解除限售/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有权追回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税前收益。

  (3)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主动辞职或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和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无论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如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或者被查证其在在职期间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有权追回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税前收益。

  (3)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如激励对象同时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公司有权追回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税前收益。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退休后两年内,如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或者被查证其在在职期间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有权追回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税前收益。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且在双方各自履行了相关法律要求的义务的前提下,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且在双方各自履行了相关法律要求的义务的前提下,与公司不存在劳动纠纷的,自离职之日起,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解除限售/行权,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行权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3)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股权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行权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身故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权益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约定解决;约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1、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权益的数量,并按照权益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2026年4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14万股,2026-202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①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其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市场通用的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524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13.63元/股 (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3.63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 (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25%、16.40%、15.5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和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965%、1.3200%、1.3725%(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2年、3年收益率)。

  5、股息率:本激励计划就标的股票现金分红除息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期股息率为0。

  公司将按照上述估值模型在授予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6年4月授予股票期权,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①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行权日、行权日收盘价和行权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其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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