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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6-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华安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可转债到期日/兑付登记日:2026年3月11日

  ● 兑付本息金额:107元人民币/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年3月12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6年3月12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年3月6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年3月11日

  自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11日,“华安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华安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5号),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债”或“华安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88号),公司可转债于2020年4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安转债”,债券代码“110067”。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华安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华安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7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华安转债”将于2026年3月9日开始停止交易,3月6日为“华安转债”最后交易日。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11日),“华安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华安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华安转债”当前转股价格为5.78元/股,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券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华安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6年3月11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至2026年3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安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华安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7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6年3月12日。

  五、兑付办法

  “华安转债”到期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华安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6年3月9日起,“华安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6年3月12日起,“华安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5.60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公司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7.0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华安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7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公司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华安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5161539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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