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2026-006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运通”或“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运通达兴”)与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共赢十六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京运通达兴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京运通144,000,000股(约占京运通总股本的5.9637%)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共赢十六号。
京运通达兴、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焕培与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维也利战投2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京运通达兴、冯焕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京运通144,000,000股(约占京运通总股本的5.9637%)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维也利战投2号,其中京运通达兴转让41,600,000股,冯焕培转让102,400,000股。
京运通达兴和冯焕培为一致行动人。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京运通达兴、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焕培出于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及其他自身安排的考虑,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受让方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实施后,上述两个受让方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 受让方基本情况
如受让方为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还应当披露下表内容:
如受让方为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还应当披露下表内容: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京运通达兴与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条款
转让方(甲方):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本次股份转让情况
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京运通14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2)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单价为人民币3.61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20,992,000.00元。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两期向甲方支付: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20,992,000.00元应不晚于标的股份交割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且满足本协议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 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记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3)标的股份的交割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60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4)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除因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外,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未依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上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因甲方未足额纳税而受到相关税务监管机关的追缴、追征或其他行政处罚,乙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视为乙方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均应向乙方进行足额及时赔偿;在乙方向甲方主张相关索赔时,如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赔偿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万分之十为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双方一致确认,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付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或其部分条款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靖戈共赢尊享十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二)京运通达兴、冯焕培与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转让方(甲方1):冯焕培
转让方(甲方2):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本次股份转让情况
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京运通14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其中甲方1转让102,400,000股股份,甲方2转让41,600,000股股份。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2)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单价为人民币3.61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520,992,000.00元, 其中甲方1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0,483,200.00元,甲方2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0,508,800.00元。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甲方支付: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0,000,000.00元, 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且满足本协议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1支付。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0,000,000.00元,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之约定的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1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0,992,000.00元,应不晚于标的股份交割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且满足本协议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其中向甲方1支付人民市70,483,200.00元,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50,508,800.00元。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 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记作甲方的应纳 税所得额。
(3)标的股份的交割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60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4)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除因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外,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未依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上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因甲方未足额纳税而受到相关税务监管机关的追缴、追征或其他行政处罚,乙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视为乙方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均应向乙方进行足额及时赔偿;在乙方向甲方主张相关索赔时,如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赔偿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万分之十为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双方一致确认,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付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或其部分条款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实施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5日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京运通
股票代码:60190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666号名汇大厦6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03月0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前输入,基金管理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与未来增长前景的信心,故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03月03日,冯焕培、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代码“SXE905”)签定《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冯焕培持有的上市公司102,4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09%)、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41,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29%)以人民币3.618元/股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20,992,000.00元)转让给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37%。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注:本报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冯焕培、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人民币520,992,000.00元约定将冯焕培持有的上市公司102,4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09%)、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41,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29%)以人民币3.618元/股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20,992,000.00元)转让给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03月03日,以下各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转让方1):冯焕培
甲方2(转让方2):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代码“SXE905”,以下简称“维也利战投2号”)
(一)交易概述
1.1 本次股份转让
1.1.1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4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1.1.2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1.1.3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股份转让价款
1.2.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单价为人民币3.61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20,992,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贰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其中甲方1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0,483,2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亿柒仟零肆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甲方2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0,508,8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零伍拾万捌仟捌佰元整)。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1.2.2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 15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1支付。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5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1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三期转让款”)为人民币220,992,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亿贰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应不晚于标的股份交割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其中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70,483,2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柒仟零肆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50,508,8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零伍拾万捌仟捌佰元整)。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记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1.3交易税费
1.3.1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3.2甲方进一步承诺,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若因其未及时全额纳税而导致一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二)标的股份的交割
2.1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60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2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2.3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4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三)过渡期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3.2过渡期内,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3.2.1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按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业务;
3.2.2保证现有业务组织、主营业务的完整;
3.2.3维持所有经营资质及许可的合法有效,维持重大资产(包括任何自有或经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和设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状态,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
3.2.4未发生或可能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负债、业务已造成或合理预见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2.5未发生重大违法、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其他风险或应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情形;
3.2.6不存在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应当解散或终止经营的事项,亦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
3.2.7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3.2.8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确保目标公司控制权稳定。
3.3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3.3.1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份(被拍卖、变卖、平仓等被动行为除外)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3.2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收购、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3.4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提示性公告后60日内获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归还已经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50,000,000.00元(大写金额:壹亿伍仟万元整)。
若甲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归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应以未还款项为基础,每逾期一日按照万分之十支付逾期违约金。
3.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万分之十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1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3.5.1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3.5.2甲方未在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
3.5.3除因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3.5.4本协议签订后,出现有可能造成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并导致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投资者认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京运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燕道宣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燕道宣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燕道宣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6-007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运通达兴”)、实际控制人之一冯焕培先生出具的《关于向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承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京运通达兴、实际控制人之一冯焕培先生拟于近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部分公司股份,京运通达兴及冯焕培先生做出如下承诺:如果股份转让事宜顺利实施,承诺将所获得的转让价款中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出借给公司,用于支持公司生产经营。具体借款实施以各方协商及各方有权机关审议情况为准,且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承诺有效期为12个月。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5日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京运通
股票代码:60190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科路515号1号楼613-614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03月0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靖戈共赢尊享十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37%。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注:本报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人民币520,992,000.00元受让转让方持有的144,000,000股份,合计14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9637%,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20,992,000.00元。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代码“SQW035”,以下简称“共赢十六号”)
第一条 交易概述
1.1 本次股份转让
1.1.1 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4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1.1.2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定义详见本协议第3.2条)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1.1.3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 股份转让价款
1.2.1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单价为人民币3.61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_520,992,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贰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1.2.2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两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为人民币420,992,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肆亿贰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应不晚于标的股份交割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记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1.3 交易税费
1.3.1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3.2 甲方进一步承诺,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若因其未及时全额纳税而导致一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 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第二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
2.1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60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2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2.3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4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第三条 过渡期
3.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3.2 过渡期内,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3.2.1 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按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业务;
3.2.2 保证现有业务组织、主营业务的完整;
3.2.3 维持所有经营资质及许可的合法有效,维持重大资产(包括任何自有或经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和设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状态,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
3.2.4 未发生或可能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负债、业务已造成或合理预见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2.5 未发生重大违法、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其他风险或应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情形;
3.2.6 不存在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应当解散或终止经营的事项,亦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
3.2.7 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3.2.8 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确保目标公司控制权稳定。
3.3 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3.3.1 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份(被拍卖、变卖、平仓等被动行为除外)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3.2 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收购、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3.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万分之十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1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3.4.1 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3.4.2 甲方未在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
3.4.3 除因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3.4.4 本协议签订后,出现有可能造成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并导致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王海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王海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王海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