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数量:71,428,571 股
2、发行价格:4.20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999,998.20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7,744,950.37元
●预计上市时间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公司”“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股份71,428,571股已于2026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之前(截至2026年2月9日),公司股本为2,562,793,200股;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71,428,57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至2,634,221,771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4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2025年12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6年1月15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17号),上交所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于2026年1月19日获上交所审核通过,并于2026年1月2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6年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0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71,428,571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12月19日。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柳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2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8.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255,047.83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44,950.37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5、发行对象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0家,最终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验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2026年2月11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6192号)。经审验,截至2026年2月11日15:00时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柳钢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299,999,998.20元。
2026年2月12日,国信证券将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
2026年2月12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实际到账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6438号)。经审验,截至2026年2月12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8.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255,047.83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44,950.3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71,428,571.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26,316,379.37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71,428,571股股份已于2026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国信证券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0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二)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71,428,571股,发行对象总数为10名。发行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对象的管理人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4、广西桂环壹号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6、广西产投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7、陕西创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杭州长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航-启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对象的管理人杭州长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9、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广东乐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发行对象均已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2,562,793,200股,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如下:
注: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以新增股份登记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实际持股的产品情况合并测算并列示。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有所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的权益被动稀释。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71,428,57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634,221,771股,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72.54%,仍保持控股股东的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使公司的财务结构更加稳健,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的行业地位、业务规模都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巩固,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发生变化。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的情形。
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章、规则和政策,确保上市公司依法运作,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影响。
六、为本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5楼
保荐代表人:齐百钢、王琦
项目协办人:庄晓磊
其他项目人员:廖联辉、贺睿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沈国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698
经办律师:林妙玲、韩美云、杨颖颖
(三)发行人会计师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邱靖之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电话:010-88827799
传真:010-88018737
经办人员:李明、吕杰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邱靖之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电话:010-88827799
传真:010-88018737
经办人员:李晓阳、吕杰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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