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49 证券简称:联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注:本公告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一、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 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000.00万股的0.43%。其中,首次授予169.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7%,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4.75%;预留30.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7%,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5.2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 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四) 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 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不得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五、 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22.43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24.71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25.35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26.41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26.41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六、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含披露日)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若预留部分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注:上述考核结果B包含了B+、B、B-。
如果公司满足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提供数据存储主控芯片、AIoT信号处理及传输芯片的平台型芯片设计企业,始终坚持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和迭代创新,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及解决方案。在数据存储主控芯片领域,公司将积极参与固态存储产业链构建,持续提升固态硬盘主控芯片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并实现嵌入式存储主控芯片的技术及市场突破;在AIoT信号处理及传输芯片领域,公司将重点开拓智能家居、汽车电子等领域的行业应用,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产品布局,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公司致力于发展成为具备行业竞争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持续创新,提供卓越的产品和服务,用芯片促进科技进步,为社会创造价值。面对挑战和机遇并存的局面,公司希望通过实施股权激励绑定和激发核心员工,积极应对挑战,抢抓市场,不断深化技术布局和能力,努力实现业务成长,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和行业竞争力提升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确定相应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能够促进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八、 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4、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而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若情节严重,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离职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类似协议的,应当遵守该协议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发生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公司除按照协议追究责任外,公司还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实际归属数量而产生的股份支付金额返还给公司。
10、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杭州进行仲裁。
十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作废失效。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的,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公司有权按激励对象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对其进行考核。
(3)激励对象因工作能力无法胜任本激励方案制定时的岗位要求而发生的职务变动,董事会有权根据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学习意愿以及变更后担任职务的重要程度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调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离职等,自离职之日(指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的,公司除按照协议追究责任外,公司还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实际归属数量而产生的股份支付金额返还给公司,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退休的,但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2)激励对象因退休不再返聘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退休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6.04元/股(2026年3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46.04元/股,假设为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限制性股票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42%、33.65%、30.91%(分别采用科创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9%、1.34%、1.36%(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6年3月9日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30.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688449 证券简称:联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6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
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变更“联芸科技数据管理芯片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实施方式,由“建设总部基地大楼”变更为“购置总部基地大楼”。
● 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基于上述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公司将对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即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项目投资金额和内部的场地建设及装修费用、研发费用等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无异议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12,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163.4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3,336.58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4)第00198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联芸科技数据管理芯片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实施方式由“建设总部基地大楼”变更为“购置总部基地大楼”,实施地点仍为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小镇园区,实施主体仍为公司。
基于上述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公司将对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即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项目投资金额及内部的场地建设及装修费用、研发费用等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前,“联芸科技数据管理芯片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金额为78,625.2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41,452.14万元;调整后,该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为54,169.94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变。该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本事项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6,600.00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4,913.00万元)参与竞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高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7号1幢房产及307个配建车位使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二)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公司原本拟投入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自建总部基地大楼,但随着公司的业务规模和人员持续扩张,现有办公场地使用情况日益紧张;且买地自建总部基地大楼存在土地规划审批流程复杂、整体建设周期长等问题,“自建总部基地大楼”的实施方式已无法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经营需求及业务节奏。公司在审慎评估后拟以购置方式替代自建总部基地大楼,以节省公司搬迁时间和总体建设投资成本,尽快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求。此外,部分核心区域的现有办公楼具备保值增值属性,以购置方式替代自建总部基地大楼亦顺应了宏观经济趋势。
公司拟参与竞买杭高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7号1幢房产距公司现有办公场所仅500米,可最大程度减少公司员工因办公地变更而导致的额外交通成本。此外,该房产周边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公共交通便捷度好。公司总部搬迁至新址后,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引进,实现公司人力资源计划,提升公司研发实力以及公司形象。
同时,随着市场环境演变及公司业务重心进一步聚焦,目前公司研发资源主要集中于数据存储主控芯片的持续开发,为提升研发投入的精准性与效率,公司相应调整了该项目的研发投资规模。
四、本次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联芸科技数据管理芯片产业化基地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项目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是基于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求对募投项目建设进行的合理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性质和投资目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因杭高资产经营公司为国有企业,公司本次拟参与竞买的房产需在杭州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竞买结果及交易能否达成等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如期取得房产产权,可能造成该募投项目延期实施,该情形将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联芸科技数据管理芯片产业化基地项目”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求对募投项目建设进行的合理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性质和投资目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688449 证券简称:联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购买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芸科技”)拟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6,600.00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4,913.00万元)参与竞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高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7号1幢房产及307个配建车位使用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49,122,356元,在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披露的转让底价为349,122,356元。最终成交金额以合同签署为准。
●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本次交易的最终实施以《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经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前提条件。
● 因杭高资产经营公司为国有企业,标的资产需在杭交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竞买结果及交易能否达成等存在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
基于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6,600.00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4,913.00万元)参与竞拍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7号1幢房产及307个配建车位使用权(地面12个、负一层车位141个、负二层车位154个),交易对方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最终成交金额以合同签署为准。
2026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议案》,同意本次交易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本次交易的最终实施以《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经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前提条件。
公司本次购买资产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杭高资产经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杭高资产经营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杭高资产经营公司与公司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类别
本次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购买资产”。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杭高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7号1幢房产及307个配建车位使用权(地面12个、负一层车位141个、负二层车位154个),该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浙(2025)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63003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739.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29,539.71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18年5月27日至2068年5月26日止。
根据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省值资评报字[2026]第Z0027号),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14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49,122,356元。
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总建筑面积为29,539.71平方米。该产权证下部分物业(已出租的产权证面积约1.48万平方米)目前处于租赁状态,且因同属一个产权证书而无法进行物理或产权上的分割,故公司决定将包含已出租部分在内的整体产权一并购入。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条件,受让方需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现有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直至租期届满。因此,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维持现有租赁关系至合同自然终止。该部分租赁关系的存续,是本次资产交易的一部分,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构成实质性障碍或重大不利影响。在过渡期内,该部分物业将持续产生稳定的租金收益,对公司现金流形成正向补充。
从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来看,该部分租赁物业的存在仅是一个阶段性状态。待现有租赁合同陆续到期后,公司将依据整体战略布局与实际经营需求,有计划、分批次地将相关房屋收回,并统一作为公司的研发和办公场地使用,进一步提升标的资产的整体价值与使用效益。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以2026年2月14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省值资评报字[2026]第Z0027号),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49,122,356元。标的资产在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披露的转让底价为349,122,356元。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不超过人民币36,600.00万元的总额内,以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竞买价格,最终成交金额以合同签署为准。公司将在竞买成功后及时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予以履行,根据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科学决策,若公司本次购买资产交易成功,将能够有效解决公司目前办公、研发场地不足的情况,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因杭高资产经营公司为国有企业,标的资产需在杭交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竞买结果及交易能否达成等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688449 证券简称:联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8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3月25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3月25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59号C1座6楼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3月25日
至2026年3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6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6年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二)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59号A座202公司会议室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
3、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
4、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电子邮件、现场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电子邮件到达日应不迟于2026年3月20日16:00,信函、电子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会”字样(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由股东(股东代理人)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参会代表请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三)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钱晓飞
2、联系电话:0571-85892516
3、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59号C楼C1-604室
4、电子邮箱:ir@maxio-tech.com
特此公告。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3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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