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根据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的需要,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金鼎”、“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进行合作,签署《共青城鼎新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合伙协议”)及《共青城鼎新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共同投资共青城鼎新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新未来”、“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鼎新未来拟募集总规模人民币36,550万元,其中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3,180万元人民币,参与认购鼎新未来的基金份额。鼎新未来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核心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股权。方圆金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本次参与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06470590F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成立时间:2014年7月10日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号楼5层A602
7、法定代表人:刘扬
8、经营期限:2014年7月10日至2034年7月9日
9、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北京同创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为何富昌。
10、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1、履行登记备案说明:方圆金鼎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18653。
12、关联关系:方圆金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方圆金鼎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方圆金鼎与苏州尼盛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青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公司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方圆金鼎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持有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出资份额,未参与公司投资的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不在基金管理人及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中任职。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
1、北京厚积长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D4DR26Q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元平北路1号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自贸创新服务中心E10栋三层0042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长缨
注册资本:5,6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3月2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北京谊安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长缨。
经查询,北京厚积长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71429388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伍亚林
注册资本:43,430.9173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3月29日
经营范围:汽车用精密模具及高精密零部件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模具制造;冲压零部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激光拼焊汽车转向支架、落料件、汽车天窗用包塑件、汽车门锁用包塑件的生产、销售,并提供售后技术支持和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伍亚林,实际控制人为伍亚林与伍阿凤。
经查询,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626717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伟
注册资本:119,049.0839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保温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旅客票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赵继增,实际控制人为赵继增与赵伟。
经查询,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共青城青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CMNA028E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亦颉)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6月2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99%,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经查询,共青城青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苏州尼盛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CUP9C97B
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迎宾路39号1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亦颉)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9月4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倪祖根出资比例99.67%,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0.33%。
经查询,苏州尼盛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 自然人合伙人
经查询,以上合伙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方圆金鼎与苏州尼盛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青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上述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基金基本信息
1、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鼎新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亦颉)
6、合伙企业规模:全体合伙人拟认缴出资总金额为36,550万元人民币
7、出资方式:全体合伙人均为货币出资
8、各合伙人拟认缴出资情况:
9、出资进度: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相关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10、公司对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鼎新未来拟投资标的没有一票否决权,对鼎新未来不构成控制,不将其纳入公司的并表范围。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次投资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二)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
共青城鼎新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的目的及投资方向
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合伙企业的资金募集应依法、合规地以非公开方式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合伙企业份额。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核心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股权。
3、合伙人出资方式
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本协议另附附件所列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目标募集规模分为初始募集规模及后续募集规模,初始募集规模为本协议另附附件所列的各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后续募集规模指首次募集完成后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增资扩募所确定的募集规模。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二分之一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一次或者多次后续募集以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接纳现有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并相应增加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后续募集规模”)。
4、存续期限
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满七年之日止。其中,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届满五年之日(含)止为本合伙企业投资期,投资期结束日次日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进行一次或多次延长,但其独立决定进行延长的期限合计不超过两年。已延长两年期满如需继续延长的,需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后按照本条约定再进行延长的,自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延长期。
5、合伙事务执行及决策机制
5.1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实现本合伙企业之目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相关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由其直接行使权利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5.2合伙人会议
5.2.1合伙人会议议事内容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议事机构,下述事项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本协议约定决定合伙企业期限的延长;
(2)单次交易金额超过合伙企业总实缴金额20%的关联交易;
(3)决定本合伙企业不进行资金托管;
(4)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合伙人决定的其他事宜;
(5)普通合伙人决定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5.2.2合伙人会议表决方式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本协议对相关事项所需的决定有明确约定的,获得相应的同意后可作出决议,其他事项应经普通合伙人和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守约有限合伙人同意后作出决议。但对决定本合伙企业不进行资金托管、本协议之投资决策条款的变更修改,对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调整(管理人自愿放弃收取全部或部分管理费/业绩报酬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的选聘和权限、合伙企业收入和收益分配、清算等相关条款的修改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管理费
6.1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的投资运作、运营管理等服务的对价,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内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分摊承担管理费。
6.2管理人按照本合伙企业全部实际投资项目的有效投资金额总额为基数,按照2%/年收取管理费。管理人共收取三年管理费。合伙企业按照有效投资金额总额的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即,各合伙人按照其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的2%/年分摊承担管理费)。管理费以每一自然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为一个计费周期。为免疑义,(a)首个管理费计费周期为自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b)第二个管理费计费周期为首个管理费计费周期结束之日的次年1月1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此后管理费计费周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c)最后一个管理费计提期间为对应该年的1月1日起至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伙企业所有实际投资项目全部退出完毕之日止(以孰早为准。为免疑义,所有实际投资项目全部退出完毕之日指本合伙企业已收到最后一个实际投资项目的最后一笔退出款/处置款之日)。延长期(如有)不收取管理费。若本合伙企业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尚未届满且实际投资项目未全部退出但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进行工商清算的,则以管理人确定的工商清算初始分配基准日作为最后一期计费截止日,不足整年的按实际天数占全年天数(全年按365天计算)比例折算。有效投资金额分多笔支付的,按每笔划出之日分别确定其对应的计费周期及计算对应的管理费。
在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内,如有实际投资项目退出且退出款已分配的,则自合伙企业收到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款之日起,管理费按照有效投资金额扣除已退出项目中按对应退出股权比例计算的有效投资金额部分(该被扣除部分称为“退出本金”)后余额的2%/年计算并提取。若该年度管理费已经按照未扣除退出本金的金额为基数向管理人提取完毕的,则该年度应调减的管理费部分于下一年度管理费中进行扣除。
7、利润分配
7.1现金分配
7.1.1来源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某一实际投资项目(以下称“退出项目”)的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包括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投资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而获得的间接来源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款以及股息、红利等可供分配现金的),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并扣除应付未付的合伙费用(含管理费)及做出合理预留后,按如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
(1)本金分配:针对该退出项目对应的项目实缴本金金额以内(含)的部分,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的实缴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
(2)合伙人优先回报: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每一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直至每一合伙人的优先回报达到其在该退出项目中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实现单利8%的年化收益(上述分配金额称为“优先回报”)。收益核算期间为自对应的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至该部分有效投资金额向合伙人分配的分配基准日为止。若有效投资金额分多期支付,或/和可供分配现金分多次分配的,则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和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分配时间单独计算该笔对应的优先回报,并取合计总额。
各方确认,如按第7.1.1条(1)项分配后的余额,不足以分配所有合伙人的优先回报的,则各合伙人之间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以8%/年单利模拟计算的各合伙人可得优先回报金额(“基准优先金额”)的相对比例(即每一个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在全体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总额中所占比例)分配剩余余额部分;
(3)以上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其中余额的80%按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实缴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余额的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分配。
7.1.2合伙企业因临时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根据该笔临时投资可分配现金分配时对应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也可直接冲抵该合伙人已分担或将要分担的合伙费用,上述冲抵视同分配。
7.1.3本协议未作明确约定的其他可分配现金,按照届时守约合伙人在产生该笔收入时所对应的实缴出资金额比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善意、合理原则确定的其他分配原则分享和分配。
7.2非现金分配
7.2.1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判断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除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在非现金分配的方式下,分配顺序和方式比照7.1.1执行。
7.2.2除具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外,非现金方式分配的资产价值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如全体合伙人未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上述资产的价值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而确定。
7.2.3为计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对投资已经变现并根据确定的价值进行了分配。
8、 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8.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8.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本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进行其他对本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动。
有限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实施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9、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和债务承担
(1)亏损分担:对合伙企业清算时,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如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按照届时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10、投资退出方式
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1)在境内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交易所(包括不限于纽交所、港交所等)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等;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
(3)被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或其他产业或机构投资者等收购;
(4)股权回购、清算退出等;
(5)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可的其他退出方式。
11、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向协议签署地北京市东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院有判决,诉讼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从事投资业务,提高公司资本运作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共同投资事项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募集到足够资金、基金未能备案等风险;
2、私募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回收期较长,且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产业政策、市场环境、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等风险。
3、公司不实质管理或控制投资基金,对投资基金也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也不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共青城鼎新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共青城鼎新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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