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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282        证券简称:亚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9,635,541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9,635,541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16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3 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光股份”)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0万股,于2023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总股本为133,82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6名,分别为:陈国华、陈静波、张宪新、张宪标、温州元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元玺”)、温州华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华宜”)。上述股东直接持有的限售股数量为69,635,541股,占公司总股本52.04%,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2026年3月1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国华”、实际控制人“陈静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并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亚光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亚光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亚光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1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

  (3)本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4)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亚光股份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亚光股份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亚光股份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亚光股份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6)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8)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张宪新”、“张宪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5)本人不会因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6)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三)控股股东关联方“温州元玺”、“温州华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4)如本企业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亚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69,635,541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1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表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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