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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公告编号:2026-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与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浦发”)签订了《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导致的表决权比例发生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浦发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持有的合计股份为85,514,6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4.12%);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浦发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持有的股份为78,130,74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2.04%);中国能源通过直接持股持有的股份为7,383,94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8%)。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6年3月11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与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浦发”)签订了《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中国能源终止将持有的公司2.08%股份表决权委托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浦发”)。解除委托表决权后,中国浦发、中国能源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8日,中国浦发与中国能源签订了《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中国能源将其持有的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180,809,381股股份(占当时蓝科高新总股本比例51%)的表决权等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中国浦发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在原协议涉及的股份表决权委托期间,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股权发生了变动,截止本《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签署日,中国能源持有蓝科高新7,383,946股股份(占蓝科高新总股本比例2.0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签署前,中国浦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数量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2025年4月及2025年10月,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股份因被动司法划转分别减持920,204股、4,890,000股,分别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0.26%、1.38%。随着中国能源持有蓝科高新股份数量的减少,中国浦发所受托行使的中国能源表决权数量亦相应减少。中国浦发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数量及比例相应变更为139,758,046股和39.43%。

  《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签署后,中国浦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数量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三、《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

  法定代表人:刘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0006397J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213室

  乙方: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浦发”)

  法定代表人:杨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5323F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37号402室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了《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180,809,381股股份(占当时蓝科高新总股本比例51%)的表决权等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2.在原协议涉及的股份表决权委托期间,甲方持有的蓝科高新股权发生了变动,截止本解除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蓝科高新7,383,946股股份(占蓝科高新总股本比例2.08%)。

  3.现因双方经营发展需要,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解除原协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即行解除。

  2.原协议解除后,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权利义务终止

  1.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原协议约定的代为行使甲方所持蓝科高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甲方收回原协议项下委托给乙方的全部股东权利,甲方自行行使其作为蓝科高新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蓝科高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

  2.本解除协议生效后,甲方应自行负责行使其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双方确认,原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根据原协议约定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原协议的签署、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履行期间亦不存在违约情况,就原协议的履行无任何现实和潜在的争议及纠纷。

  4.本解除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积极配合蓝科高新按规定履行与本解除协议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双方同意,原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本解除协议生效后持续有效,双方仍应遵守原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除原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签署或履行原协议及本解除协议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

  (四)违约责任

  本解除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履行本解除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任何违反本解除协议约定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就守约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解除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解除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解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解除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蓝科高新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中国浦发与中国能源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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