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已全部执行回款。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6,447,914.5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预计增加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19.45万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后续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因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6,151,981.99元、逾期付款利息295,932.6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中实新材料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0106民初37635号】,判决如下:
1、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109,019.84元;
2、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109,019.84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1年期LPR的1.3倍计算;
3、驳回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被告已全额支付判决金额624.25万元,其中610.90万元全额冲减应收账款,差额13.35万元为利息收入。本次诉讼公司冲回的坏账准备及收取的利息收入,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增加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19.45万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后续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106民初37635号】;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京0106民初37635号】;
3、收款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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