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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6-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3月1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海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王建平

  6、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已于2026年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内容及会议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82人,代表股份119,475,5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209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520,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81人,代表股份116,955,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82人,代表股份119,475,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20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520,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81人,代表股份116,955,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8%。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兴际华集团和医药控股变更同业竞争履行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17,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66.4717%;反对26,291,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2.0056%;弃权13,76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26,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1.5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17,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66.4717%;反对26,291,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2.0056%;弃权13,76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2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1.5226%。

  公司股东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152,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85.5008%;反对3,6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3.0692%;弃权13,656,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67,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1.4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152,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85.5008%;反对3,6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3.0692%;弃权13,656,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67,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1.4301%。

  公司股东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已回避表决。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初月平律师、庄惠斯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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