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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编号:2026—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3月1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3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吉学斌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书面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内部组织机构进行适度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公司竞争力,满足公司的战略目标、业务需求和管理要求。因此董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和解协议的签订,旨在一揽子解决协议各方在既往LED业务合作过程中的全部争议及未决事宜,减少公司潜在的诉讼仲裁成本,助力公司聚焦核心业务、专注长远发展。因此董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三、 备查文件

  1、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 《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编号:2026—10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公司竞争力,满足公司的战略目标、业务需求和管理要求,依据组织机构设置原则,结合公司业务和管理工作内容,公司对内部组织机构进行适度的优化调整。

  本次组织机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调整后的组织架构图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编号:2026—11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

  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豪”)、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德豪”)于2009年起陆续开展LED全产业链业务,大连德豪、芜湖德豪在LED业务开展期间,曾与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萤”)存在LED产品经销、代理销售等业务合作。因公司于2019年关停芯片及显示屏业务板块,大连德豪、芜湖德豪与深圳安萤就个别账务结算、销售渠道网络转移补偿等事宜存在纠纷。

  案件一:因LED芯片买卖合同纠纷,大连德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提起诉讼,大连中院于2022年作出(2022)辽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安萤向大连德豪支付欠款71,527,557.16元人民币,安萤电子有限公司(系深圳安萤母公司,以下简称“安萤电子”)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于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因深圳安萤不服大连中院民事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后又向辽宁高院申请撤回上诉。2025年1月,辽宁高院作出(2024)辽民终19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深圳安萤撤回上诉。

  案件二:深圳安萤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其认为大连中院一审判决深圳安萤应支付给大连德豪的款项均是发生在销售代理合同关系中,不涉及任何买卖合同关系,深圳安萤根据销售情况可获得销售额的返利(或称佣金);在判决确认深圳安萤应向大连德豪支付货款71,527,557.16元人民币的情况下,深圳安萤要求公司及大连德豪、芜湖德豪退还其垫付的客诉赔偿、坏账损失、纠纷处理诉讼成本等款项2,0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审计鉴定结论为准),并主张公司就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案件三:因LED芯片销售渠道网络转移纠纷,深圳安萤在香港申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独任仲裁员Peter Yuen于2024年作出HKIAC/21200B号裁决,大连德豪应向深圳安萤支付61,27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仲裁费用1,056,752.60港币。公司已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深圳安萤于2025年向大连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前述裁决并获受理,案号为(2025)辽02认港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 和解事项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大连德豪、芜湖德豪与深圳安萤、安萤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泽恩,就LED业务合作期间产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达成一揽子和解。本次诉讼仲裁和解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签订、诉讼案件撤办、款项支付等与本次诉讼仲裁和解相关事宜。

  三、 和解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十八楼北座1801-138

  法定代表人:王泽恩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及元器件、灯具及配件、五金产品、塑胶产品、包装材料及电子零部件、计算机软件、通讯产品及配件的批发、进出口业务等。

  股东情况:安萤电子有限公司持股100%。

  (二)安萤电子有限公司(EPICON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企业性质: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灰窑角街8号第一亚洲中心8楼C室

  董事:王泽恩

  注册资本:1.00港币

  主要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及元器件、灯具及配件、进出口业务等。

  股东情况:王泽恩持股100%。

  (三)王泽恩

  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853*****

  通讯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灰窑角街8号第一亚洲中心8楼C室

  深圳安萤、安萤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泽恩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和解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向公司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 诉讼仲裁和解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德豪、芜湖德豪与深圳安萤就LED业务合作期间产生的诉讼仲裁纠纷尚未了结,相关案件已由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受理或进入执行程序,具体涉案金额及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依据HKIAC/21200B号裁决,大连德豪除向深圳安萤支付6,127.00万元人民币之外,还需支付利息及仲裁费用合计1,056,752.60港币。

  公司及子公司大连德豪、芜湖德豪与深圳安萤、安萤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泽恩,就前期LED业务合作相关诉讼仲裁事项达成一揽子和解。各方约定,由大连德豪向深圳安萤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前述款项支付完毕后,视为各方已足额收讫并清偿上述三起案件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法院及仲裁机构相关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各方就LED业务合作期间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已结清,无其他任何未决争议与纠纷。

  五、 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 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

  甲方之一: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之二: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之三: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之一: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之二:安萤电子有限公司(EPICON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乙方之三:王泽恩

  第二条 和解款项支付

  1、鉴于各方在三起案件中均存在一定的生效债权或给付义务,各方一致同意进行一揽子打包和解处理,由大连德豪向深圳安萤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前述款项支付完毕后,视为各方均已足额收到在三起案件项下应收取的全部款项,且均已足额支付三起案件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免疑义,法院/仲裁机构直接向各方收取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各方关于LED业务合作相关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再无纠纷。

  2、大连德豪应当于收到法院关于准许深圳安萤就(2025)辽02认港2号案件及(2025)辽02民初257号案件撤回申请/起诉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安萤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

  第三条 案件撤诉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安排

  1、就(2022)辽02民初88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及其强制执行程序,大连德豪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大连中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及相应邮件物流信息提供给乙方。

  2、就(2025)辽02认港2号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深圳安萤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大连中院提交撤回申请,并将撤回申请书副本及相应邮件物流信息提供给甲方。

  3、就(2025)辽02民初257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深圳安萤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大连中院提交撤诉申请,并将撤诉申请书副本及相应邮件物流信息提供给甲方。撤回起诉申请书的内容应当明确“因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就本案争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和解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不得以本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提出异议。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德豪润达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 和解协议签订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和解协议的签订,旨在一揽子解决协议各方在既往LED业务合作过程中的全部争议及未决事宜,减少公司潜在的诉讼仲裁成本,有助于公司聚焦核心业务、专注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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