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昵生物、原审原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分别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未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赔付原审原告款项共计人民币126.5843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原审原告原诉请金额为1,570.18万元,一审开庭前原审原告变更诉请后金额为1,150.00万元,一审判决公司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26.5843万元;鉴于双方均已上诉,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进展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上昵生物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昵生物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上昵生物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最终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的《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一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工程款812.5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并拉走全部被告已安装设备;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87.50万元(1,250万元×15%);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工期违约金150万元(1,250万元×0.25%×48日);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鉴定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一审判决。
二、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院送达的(2025)兵90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情况如下:
“一、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12.5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83,277元,由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43元,鉴定费22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88,000元,由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000元,以上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合计140,843元(132,000元+8,843元),与上述款项同期一并给付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三、本次上诉情况
因公司与原审原告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法院已受理双方上诉申请,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一) 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25)兵9001民初773号的《民事判决书》,并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 上昵生物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兵90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
2、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3、 本案一、二审期间的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四、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处于二审上诉阶段,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业务开展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各项经营业务均正常有序推进。
鉴于双方均已提起上诉,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实际赔付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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