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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2月24日,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必选”)与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董剑刚、厉彩霞、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优必选拟受让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65,529,906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并约定在前述股份转让后,优必选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除收购人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

  2、本次要约收购为优必选向除收购人以外的锋龙股份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8,45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02%,要约收购价格为17.72元/股。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28,450,00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28,450,000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28,450,00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锋龙股份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要约收购需以优必选协议受让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65,529,906股锋龙股份的股份为前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不可撤销地承诺,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董剑刚、厉彩霞及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将以其所持锋龙股份28,427,6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01%)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收购人书面同意,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董剑刚、厉彩霞及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优必选最多合计持有锋龙股份93,979,90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3.01%。

  4、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04,134,000.00元,优必选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100,826,800.00元(相当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2026年3月18日,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优必选出具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报告书”),现就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系收购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要约收购后收购人将依托上市公司的上市平台,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暂未制定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拟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1、自本次交易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转让、减持在本次收购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会通过回购减资方式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质押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周剑先生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自本人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36个月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1月16日,收购人进一步承诺:“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

  (四)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1、被收购公司名称: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被收购公司股票名称:锋龙股份

  3、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002931.SZ

  4、收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5、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为除优必选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五)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1、本次要约收购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7.72元/股。

  除以上所述,若锋龙股份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计算方式如下:

  要约价格的调整公式为:假设原要约价格为P0,每股派息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则调整后的要约价格P1的计算公式为P1=P0-D(仅派息时);P1=P0/(1+N)(仅送股或转增股本时);若同时有派息、送股和转增股本,则P1=(P0-D)/(1+N)。

  要约收购股份数量的调整公式为:假设原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Q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则调整后的要约收购股份数量Q1=Q0×(1+N)。

  2、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锋龙股份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优必选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优必选通过受让诚锋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65,529,906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17.72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锋龙股份的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锋龙股份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17.72元/股。

  (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18.92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7.72元/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①本次要约价格与股份协议转让作价一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要约收购系收购人在协议转让的基础上继续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巩固收购人对锋龙股份控制权的安排,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与协议转让价格一致,即17.72元/股。

  ②本次要约价格高于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本次要约价格为17.72元/股,要约价格与上市公司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60/12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对比如下:

  

  本次要约价格虽低于上市公司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但高于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因此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情形。

  ③收购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承诺说明:“截至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综上,本次要约收购不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因此,本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锋龙股份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收购资金来源

  基于要约价格17.72元/股、拟收购数量28,450,000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504,134,000.00元。

  收购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100,826,800.00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收购人本次交易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为账面货币资金和配售募资,配售募资为通过香港联交所专项配售,并将募集资金专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已就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安排,具备完成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能力。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七)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2个自然日,期限自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20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最后三个交易日,即2026年4月16日、2026年4月17日和2026年4月20日,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二、其他说明

  1、以上仅为本次要约收购的部分内容,详情请查阅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聘请了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要约收购出具了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并与本公告及要约收购报告书一同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要约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申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受要约申报代码:990091

  要约收购支付方式:现金

  要约收购价格:17.72元/股

  要约收购数量:部分要约,拟收购股份数量为28,450,000股,占被收购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13.02%。

  要约收购有效期: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20日

  要约收购期届满后,过户清算手续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要约收购详情,应当阅读本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

  2026年3月18日,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报告书”),现就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要约收购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要约收购的提示

  《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后30日内,本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三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

  (二)要约收购情况

  1、被收购公司名称: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被收购公司股票名称:锋龙股份

  3、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002931

  4、收购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5、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28,450,000股

  6、预定收购股份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比例:13.02%

  7、支付方式:现金

  8、要约价格:17.72元/股

  9、要约价格的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锋龙股份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优必选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优必选通过受让诚锋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65,529,906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17.72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锋龙股份的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锋龙股份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17.72元/股。

  (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18.92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7.72元/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①本次要约价格与股份协议转让作价一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要约收购系收购人在协议转让的基础上继续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巩固收购人对锋龙股份控制权的安排,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与协议转让价格一致,即17.72元/股。

  ②本次要约价格高于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本次要约价格为17.72元/股,要约价格与上市公司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60/12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对比如下:

  

  本次要约价格虽低于上市公司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但高于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因此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情形。

  ③收购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承诺说明:“截至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综上,本次要约收购不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因此,本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锋龙股份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10、要约有效期:自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20日

  11、若公司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申报代码:990091

  2、申报价格:17.72元/股

  3、申报数量限制

  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出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申报预受要约

  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申报代码。要约收购期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5、预受要约股份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的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转托管或质押。

  7、收购要约变更

  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被收购公司股东如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须重新申报。

  8、竞争性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9、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10、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11、余股处理

  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股的余股,则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12、要约收购的资金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3、要约收购的股份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深交所完成对预受要约的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收购人将凭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14、收购结果公告

  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后,收购人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就收购情况作出公告。

  (四)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撤回预受要约

  预受要约股份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撤回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申报代码。公司股票停牌期间, 股东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2、撤回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撤回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3、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份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4、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5、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流通股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在协助执行股份被设定其他权利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6、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二、要约收购期间的交易

  公司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正常交易。

  三、要约收购手续费

  要约期满后,转受让双方后续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所涉及的税费项目及标准参照A股交易执行。

  四、要约收购的清算

  本次要约收购有效期满后,本公司将另行发布要约收购结果公告、要约收购清算公告(如有股份接受要约),请投资者关注要约收购资金发放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99号

  联系电话:0575-82436756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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