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2026-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7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中信银行芜湖分行于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12月29日期间签署的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4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中信银行芜湖分行于2025年3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5whA0730a1)(详见公司2025年3月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5-009))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鑫科材料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2,52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2,400万元),鑫科铜业其他股东未向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备注:上表统计口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2,4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2,4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30,425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1.0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9.6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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