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6-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且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2025年8月7日至2026年2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26年3月1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1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结合公司筹划及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经公司自查,上述1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不存在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6-013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3月19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A栋1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治家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董事会秘书吴检柯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议案2、议案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素文、高璐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6-014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等公告,并于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1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黄淮与实际控制人黄治家系父子关系,黄淮作为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并且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核心,对公司经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黄淮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黄淮外,其他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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