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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分别为广东爱旭及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0.80亿元及2.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2.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3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62.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1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47.35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总额度362.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为广东爱旭提供担保

  (1)合同相关方

  甲方/主合同债权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乙方/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0.8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的加倍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

  2. 公司为珠海爱旭提供担保

  (1)合同相关方

  甲方/主合同债权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乙方/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的加倍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2.0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1.3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5.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因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的担保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1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47.35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5.91%。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43.02亿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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