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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7

  

  公司股东翁耀根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翁耀根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出让方”)于2026年3月24日与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珏尊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珏尊享2号”“受让方”)签订了《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翁耀根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珏尊享2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08%。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50.00元/股,协议转让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139,500,000.00元。

  2、翁耀根先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5,06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015%。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3月6日,翁耀根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7,2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88,000股,合计减持83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0%。

  翁耀根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汪贤忠先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96%。2026年2月4日至2026年2月9日,汪贤忠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96%。

  本次协议转让前,翁耀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3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015%;中珏尊享2号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翁耀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4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07%,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珏尊享2号持有公司股份2,7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08%,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3、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构成情况构成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中珏尊享2号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次受让的港迪技术股票,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产生的新增股份。

  5、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翁耀根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于2026年3月24日与中珏尊享2号签订了《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翁耀根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珏尊享2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08%。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50.00元/股,协议转让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139,500,00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双方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翁耀根先生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同时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投资者。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协议转让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信息

  

  (三)受让方履约能力

  本次协议转让中,受让方需支付的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为基金产品募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亦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权益的情况,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翁耀根

  乙方(受让方):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珏尊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条 交易方案

  2.1关于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2,7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第三条 标的股份

  3.1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2,79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3.2 各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3.3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在股份交割日前宣布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则受让方享有上市公司股份所孳生的现金利润分配所得,股份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股份交割日及其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3.4 各方同意,本协议过渡期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放弃认购的部分除外)或缩股等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作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不发生变化。

  第四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50.0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39,500,0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玖佰伍拾万元整)。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4.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3,950,000.00元(大写:壹仟叁佰玖拾伍万元整)。

  (2)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自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出具确认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5,800,000.00元(大写:伍仟伍佰捌拾万元整)。

  (3)本次股份完成交割过户后1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69,750,000.00元(大写:陆仟玖佰柒拾伍万元整)。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次转让价款。

  (2)甲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甲方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需)。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4.2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则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后续股权价款的,甲方豁免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6)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标的股份存在权利瑕疵且在乙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解决;2.甲方未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导致交割逾期超过30日;3.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与保证,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条 交割条件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方可实施交割,具体如下:

  6.1 各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若需)。

  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并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6.3 股份转让款的支付达到本协议4.2条相关约定。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法人单位)后生效。

  7.2 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当日予以解除,自本协议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本次股权转让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4)任何一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四、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翁耀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4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07%,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珏尊享2号持有公司股份2,7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08%,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次受让的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产生的新增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构成情况构成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各方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公司提供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受让方中珏尊享2号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次受让的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产生的新增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3月25日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港迪技术

  股票代码:301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珏尊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金融港中心A5幢1314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6年3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珏尊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与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情况及看好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考虑,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进行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次受让的港迪技术股票,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产生的新增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规制度、已出具的承诺前提下,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7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0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珏尊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翁耀根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2,7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08%。

  (二)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基金产品募集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翁耀根(甲方、出让方)与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珏尊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乙方、受让方)于2026年3月24日签署《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第二条 交易方案

  2.1关于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2,7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第三条 标的股份

  3.1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2,79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3.2 各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3.3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在股份交割日前宣布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则受让方享有上市公司股份所孳生的现金利润分配所得,股份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股份交割日及其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3.4 各方同意,本协议过渡期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放弃认购的部分除外)或缩股等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作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不发生变化。

  第四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50.0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39,500,0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玖佰伍拾万元整)。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4.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3,950,000.00元(大写:壹仟叁佰玖拾伍万元整)。

  (2)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自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出具确认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5,800,000.00元(大写:伍仟伍佰捌拾万元整)。

  (3)本次股份完成交割过户后1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69,750,000.00元(大写:陆仟玖佰柒拾伍万元整)。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次转让价款。

  (2)甲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甲方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需)。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4.2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则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后续股权价款的,甲方豁免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6)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标的股份存在权利瑕疵且在乙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解决;2.甲方未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导致交割逾期超过30日;3.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与保证,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条 交割条件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方可实施交割,具体如下:

  6.1 各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若需)。

  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并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6.3 股份转让款的支付达到本协议4.2条相关约定。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法人单位)后生效。

  7.2 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当日予以解除,甲方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本次股权转让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4)任何一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

  ”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协议转让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港迪技术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之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上市公司的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

  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珏尊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

  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珏尊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港迪技术

  股票代码:301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翁耀根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汪贤忠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3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港迪技术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翁耀根先生持有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为6.07%。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翁耀根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汪贤忠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部分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并引入认可上市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2月4日至2026年2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汪贤忠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796%。

  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3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翁耀根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47,2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788,000股,合计减持83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00%。

  2026年3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翁耀根先生与中珏尊享2号签署《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翁耀根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50.00元/股的价格向中珏尊享2号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08%,股份转让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139,500,00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冻结、权属争议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翁耀根

  乙方(受让方):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珏尊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条 交易方案

  2.1关于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2,7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第三条 标的股份

  3.1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2,79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3.2 各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3.3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在股份交割日前宣布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则受让方享有上市公司股份所孳生的现金利润分配所得,股份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股份交割日及其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3.4 各方同意,本协议过渡期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放弃认购的部分除外)或缩股等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作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不发生变化。

  第四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50.0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39,500,0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玖佰伍拾万元整)。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4.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3,950,000.00元(大写:壹仟叁佰玖拾伍万元整)。

  (2)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自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出具确认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5,800,000.00元(大写:伍仟伍佰捌拾万元整)。

  (3)本次股份完成交割过户后1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69,750,000.00元(大写:陆仟玖佰柒拾伍万元整)。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次转让价款。

  (2)甲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甲方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需)。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4.2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则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后续股权价款的,甲方豁免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6)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标的股份存在权利瑕疵且在乙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解决;2.甲方未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导致交割逾期超过30日;3.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与保证,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条 交割条件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方可实施交割,具体如下:

  6.1 各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若需)。

  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并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6.3 股份转让款的支付达到本协议4.2条相关约定。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法人单位)后生效。

  7.2 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当日予以解除,自本协议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本次股权转让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4)任何一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构成情况构成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上市公司的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翁耀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汪贤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翁耀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汪贤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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