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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6-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已经一审判决;案件二已立案。

  2、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公司为原告;案件二,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038.81万元[包括57项设备赔偿款1,023.85万元,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46万元,上海景峰应负担的评估费8.50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833.82万元[包括装修款850万元,违约金242.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88.22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以8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9日),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3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一目前已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案件二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情况

  近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之子公司上海景峰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沪0113民初8244号],宝山区法院已对上海景峰与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济药业”)关于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景峰、宝济药业于2021年9月6日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由上海景峰将其名下编号为“沪房地宝字(2015)第042185号”的不动产权属转让给宝济药业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针对上海景峰置放在该处所内的大批设施设备双方又于2021年10月11日签署了《设备、设施资产转让合同》并达成了交易。之后在2021年11月双方就宝济药业拟再次购买原车间(201)、真核车间(202)、制剂车间(203)等设备设施的事项进行沟通,但最终交易未达成,导致未交易部分的设备设施一直存放于罗新路50号。上海景峰虽多次与宝济药业进行沟通,但因宝济药业妨碍导致上述设备设施一直未搬出,故上海景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相应设施设备并支付使用费。

  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中已提及本案件信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核车间(201)、真核车间(202)、制剂车间(203)中由原告所属的设备、设施共96台;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非法占有、使用原告上述设备设施期间的使用费(以设备设施的原值30,253,209.93元为基数,按照原值的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3月28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

  诉讼过程中,上海景峰提出备位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价值19,303,790元的设备、设施损失(该金额以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就(2024)沪0113民初8244号案件所涉标的物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依据);

  2)判令被告以19,303,79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4、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上海景峰收到宝山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3民初8244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按评估值赔偿57项设备合计10,238,520元,对应《评估明细表》第1、2、3、4、5、6、7、8、10、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4、35、36、37、38、39、41、42、43、45、46、47、48、49、57、58、59、60、61、65、66、67、68、70、76、83、84、85、91、93项设备损失;

  2)驳回原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22元,由原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负担64,629元,由被告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993元。评估费17万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山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区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苏0506民初21129号],吴中区法院已对苏州深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美设计”)与上海景峰、景峰医药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立案。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深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2016年3月1日,深美设计与上海景峰签署《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景峰将“太湖之星567#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装修,合同采取固定总价行使,价格为2,400万元。2020年10月15日,深美设计与上海景峰签署《补充协议》确定案涉工程的人员工资补偿及增项金额以260万元结算,故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660万元。

  现案涉工程已装修完毕并实际投入使用,但上海景峰仅向深美设计支付了1,810万元装修款,剩余850万元装修款尚未支付,深美设计多次催讨无果。因上海景峰系法人独资企业,景峰医药系被告一唯一股东,景峰医药在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上海景峰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装修款850万元、违约金24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88.218889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以8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9日);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需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3万元;

  3)判令被告二对于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一目前已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案件二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沪0113民初8244号];

  2、《传票》《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苏0506民初21129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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