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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6-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6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19日(星期四)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5人,代表股份81,910,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6,481,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8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8人,代表股份15,428,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9人,代表股份21,954,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525,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人,代表股份15,428,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10%。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74,118,98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29,0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1,689,981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04,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58%;反对6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3%;弃权17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48,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81%;反对6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0%;弃权17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9%。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44,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8%;反对5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1%;弃权174,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08%;反对5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2%;弃权174,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李莎莎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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