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6-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新增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3.3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0.76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6年3月2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9056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8.97%。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6.35亿元,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电子”)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500万元。
2、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4日、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创泰电子、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2.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其中,为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81.5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为创泰电子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0.6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为新联芯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8.3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担保对象(含上述被担保对象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后续,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对联合创泰未使用的1.65亿元担保额度调剂至新联芯,调整后,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79.86亿元,为新联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9.99亿元。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2026年1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1、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近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对联合创泰未使用的1000万元担保额度调剂至创泰电子,截至本公告日,联合创泰与创泰电子资产的负债率均高于70%。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调剂完成后,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79.76亿元,为创泰电子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0.75亿元。
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2亿元融资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创泰电子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融资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4、前期,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为联合创泰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2亿元融资额度提供了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2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近日,经各方协商,同意将贷款发放机构由杭州银行上海分行变更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原由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相关合同作废。基于上述情况,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三》”),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2亿元融资额度提供了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2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在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权人:北京银行
债务人:联合创泰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4、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权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
债务人:创泰电子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保证范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三》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权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
债务人:联合创泰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新增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3.3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0.76亿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8.97%。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6.35亿元,为全资子公司创泰电子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500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7.80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金额为187.33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1.40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金额为179.80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北京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创泰电子);
3、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联合创泰);
4、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文件。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6-021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人民币1.28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0.76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6年3月2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9056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8.97%。
2、本次被担保对象—无锡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海普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芯创”)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海普芯创及其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最高合同本金金额为折合人民币2.97亿元。
3、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 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3日、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海普芯创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在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海普芯创的担保额度与其全资子、孙公司之间进行调剂分配。海普芯创少数股东—无锡新联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新联普”)及无锡海普同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无锡海普同创”)同意以各自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后续,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对海普芯创提供的人民币3亿元担保额度中未使用额度(未使用担保额度含前期调剂至香港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的3000万美金担保额度中未使用的2000万美金担保额度,合计为折合人民币2.3亿元)中人民币1亿元的担保额度调至其全资子公司无锡海普。
二、 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1、近日,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对海普芯创提供的人民币3亿元担保额度中未使用额度折合人民币1.3亿元的担保额度调至其全资子公司无锡海普。
2、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依据《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无锡海普申请的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融资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2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海普芯创少数股东—无锡新联普与无锡海普同创同意为该笔担保事项按各自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及接受反担保事项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
三、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
债务人:无锡海普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人民币1.28亿元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5、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接受反担保主要内容
(一)公司接受无锡新联普反担保主要内容
1、接受人: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无锡新联普
2、反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反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2176万元(该金额按照担保总额人民币1.28亿元乘以股东所持股权比例17%计算得出)
4、反担保范围:公司因主保证而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回购款项、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费用、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款函费、催收费等)。)均为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计入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受本承诺函项下反担保最高额限制。
(二)公司接受无锡海普同创反担保主要内容
1、接受人: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无锡海普同创
2、反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反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1920万元(该金额按照总额人民币1.28亿元乘以股东所持股权比例15%计算得出)
4、反担保范围:公司因主保证而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回购款项、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费用、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款函费、催收费等)。)均为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计入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受本承诺函项下反担保最高额限制。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人民币1.28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0.76亿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8.97%。公司累计为海普芯创及其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最高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97亿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无锡新联普与无锡海普同创向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承诺函》;
3、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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