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4 证券简称:亿道信息 公告编号:2026-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6年3月26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7.70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6.27元/股。
根据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4.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28日,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5年8月29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5年9月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后续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09人调整为198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9.30万股调整为218.80万股;并确定以2025年9月8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1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股票来源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8.202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6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7.70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6年3月26日;
2.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6.27元/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对象共28人,授予数量27.7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10%。
注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本次授予总量的20%。
5.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6.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7.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内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将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象的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X)的确定方法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指标的计算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特别提示: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员工其个人绩效仍需达到相应考评要求。个人绩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评价,届时由人力资源部在每个考核年度对参与对象进行综合考评打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市价为基础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3月26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三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368.41万元,则2026年—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以上具体金额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将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28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上述28名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6年3月2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7.70万股,授予价格为26.27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等事项。
九、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1314 证券简称:亿道信息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3月2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3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治宇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赵仁英女士、林国辉先生、饶永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充分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6年3月2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27.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27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6-030)。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2026年3月)。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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