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6-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A股配股及H股配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公司经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29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4号)文件核准,公司向A股原股东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配售新股,并已分别于2022年1月27日、3月4日成功完成A股和H股配股工作。
其中,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1,552,021,64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43元,收到原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2,395,672,337.35元,扣减已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收到人民币22,353,672,337.35元;扣减其他应付未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18,195,731.58元,其中新增实收股本人民币1,552,021,645.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20,766,174,086.58元。上述A股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2年1月27日到账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111号验资报告审验。
公司于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341,749,155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港币17.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港币6,038,707,568.85元,按上市当日(即2022年3月4日)港币兑换人民币中间价汇率折算,折合人民币4,889,179,196.0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港币5,976,454,116.99元,折合人民币4,838,776,311.28元,其中新增实收股本折合人民币341,749,155.00元,新增资本公积折合人民币4,497,027,156.28元。上述H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2年3月4日到账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报告号为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415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按实际使用情况,公司累计使用A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2,318,195,731.58元,使用H股募集资金合计港币5,977,146,066.03元注,其中H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发展资本中介业务,按资金使用时点港币兑换人民币中间价汇率折算,折合人民币4,837,273,729.96元(本报告中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均不包含发行相关费用及银行手续费支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全部结项,A股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销户;H股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余额为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在A股募集资金净额的基础上累计取得利息净收入(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人民币92,030,774.54元;在H股募集资金净额的基础上累计取得利息净收入(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港币11,429.54元,按2025年12月31日港币兑换人民币中间价汇率折算,折合人民币10,323.39元。
注:H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H股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发行费用实际支付日与验资当日的港币汇率波动所致。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对A股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于2022年1月28日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经2022年12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将华夏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归集至中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对华夏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此后的资金使用全部由中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支出。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与中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A股募集资金,并按照管理办法存放和使用H股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存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配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说明及实际发行结果,公司计划按下列金额使用募集所得款项:
用于发展资本中介业务不超过人民币182亿元;
用于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用于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用于补充其他营运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公告承诺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itics.com)披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02),公司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结项,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的5%,公司拟将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2025年12月30日,公司完成A股募集专户注销手续并将节余资金人民币9,752.74万元(含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入、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H股募集账户利息净收入港币11,429.54元,折合人民币10,323.39元,已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形。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况。
六、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编号为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600882号的鉴证报告,认为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5年8月修订)——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公告》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信证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中信证券2025年度A股配股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A股配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中信证券2025年度A股配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募集资金用于发展资本中介业务已全部使用完毕,实际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为H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日与验资当日的港币汇率波动所致。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6-0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持续性
关连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该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对关联/连人形成依赖。
●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事项需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审议程序。202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实行分项表决,因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张佑君先生,非执行董事李艺女士、梁丹先生、张学军先生、付临芳女士、赵先信先生、吴勇高先生在交易对手方或其股东单位等处任职,为公司关联/连董事,对相关子议案已分项回避表决。该等交易尚需经股东会批准,关联/连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预审通过,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并认为公司2025年度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以及2026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 属于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同)的日常业务;
● 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为一般商业条款,则对本集团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情况而定)的条款;
● 是根据有关协议条款进行,且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2025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执行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续签了《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分别约定了2023-2025年度交易上限。该三项框架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中,除按照上述框架协议制定的2025年度交易内容及交易上限执行外,公司也严格按照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就三项框架协议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融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交易、保证金贷款、金融机构间拆出等
注2: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认购本集团发行的收益凭证、向本集团提供同业拆入、法人账户透支等,系基于其利益考虑并按正常商业条款提供,且本集团无须就该等融资交易提供担保,该等融资交易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条下的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因此,公司未对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向本集团提供该等融资交易设定上限
注3:上表所示各项金额均以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关于关联/连交易的相关规则确定,不包括按照上市规则免于披露的关联/连交易金额,对利润有影响的项目已在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报表中体现,以下同
注4: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说明:(1)公司向关联/连方购买的金融产品少于预期,因此赚取的收益相应较少;(2)关联/连方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的需求量少于预期,公司向关联/连方销售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债券等低于预期;(3)在进行交易时,经对比当时关联/连方及独立第三方的报价,公司选择了条件更优的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4)较多银行间市场交易系以匿名方式报价,从而导致交易对手匹配具有高度随机性,因此,公司通过银行间市场向关联/连方购买的债券少于预期;(5)根据市场资金供应的结构,公司可选的资金融入方较分散,未集中从关联/连方融入资金;(6)因资金管理特征及成本的差异,公司向存款类机构融出的交易较少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说明:在进行交易时,经对比当时关联/连方及独立第三方的报价,公司选择了条件更优的独立第三方向公司提供综合服务
(3)《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房屋租赁支出占营业支出比例为期限为一年或以下的房屋租赁支出占比
2.本集团与其他关联方(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司关连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1)2025年度,本集团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更名为四川星钧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2: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量以实际发生数计算,以下同
注3:实际发生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现金流入/流出包含向关联方发行/兑付收益凭证及其产生的利息支出
注4:实际发生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现金流出为从关联方购入非标准化债权类产品
(2)2025年度,本集团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实际发生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现金流入/流出包含向关联方发行/兑付收益凭证及其产生的利息支出
(三)2026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为保障业务延续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与中信集团续签《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三项框架协议,新协议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分别约定了2026-2028年度的交易上限。
参照公司近年关联/连交易开展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2026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进行预计如下:
1.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2.本集团与其他关联方(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司关连方)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1)本集团与公司董事(含过去十二个月内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包括: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股份)、四川星钧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星钧产业投资)、越秀产业投资、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产业基金)、卓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著健康)、越秀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保险)、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资产)。
注1:“不超过”均含上限金额,以下同
注2: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建议股东会批准上述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以实际发生数计算,以下同
(2)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越秀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金融国际)。
二、关联/连方及关联/连关系介绍
(一)中信集团及其关联/连方介绍
1.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
(1)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控)
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信金控成立于2022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MA7K30YL2P,法定代表人奚国华,注册资本人民币420亿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53层,是首批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和持有金融行业牌照齐全、业务范围广泛的综合金融服务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113,023.21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01,262.17万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1,760.94亿元,资产负债率89.59%;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2,831.74亿元,净利润人民币952.19亿元。
(2)中信集团
中信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0000010168558XU,法定代表人奚国华,注册资本人民币205,311,476,359.03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为一家具有较大规模的跨国综合性企业集团,业务涉及综合金融服务、先进智造、先进材料、新消费和新型城镇化。实际控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12.07万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0.65万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42万亿元,资产负债率88.24%;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7,528.70亿元,净利润人民币582.02亿元。
中信集团、中信金控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第(1)款及第14A.13条第(1)款规定的关联/连人。
2.与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中信集团的其他子公司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2006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690725E,法定代表人方合英,注册资本人民币4,893,479.6573万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主要股东为中信金控。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95,327.22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87,253.57亿元,净资产人民币8,073.65亿元,资产负债率91.53%;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2,136.46亿元,净利润人民币680.62亿元。
(2)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是一家扎根香港逾百年的综合性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财富管理、个人银行、企业银行服务以至环球市场及财资方案等,行长兼行政总裁沈强,注册地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股东为中信银行全资附属公司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4,892.95亿港元,负债总额4,422.62亿港元,净资产470.33亿港元,资产负债率90.39%;2024年度,营业收入105.81亿港元,净利润27.42亿港元。
(3)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于2000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25010871G,法定代表人李存强,注册资本人民币73.6亿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2号1幢01单元18层1801、17层1701、16层1601、15层1501、14层1401、13层1301、12层1201、11层1101-A,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主要股东为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控。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2,722.02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2,532.89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89.13亿元,资产负债率93.05%;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8.29亿元,净亏损人民币10.64亿元。
(4)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于1988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30993Y,法定代表人吕天贵,注册资本人民币1,127,600万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主要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专业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主要股东为中信金控。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547.74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43.97亿元,净资产人民币403.77亿元,资产负债率26.28%;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53.79亿元,净利润人民币26.53亿元。
(二)其他关联方介绍
1.2020年公司向越秀资本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越秀资本发行股份购买原广州证券100%股份后,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越秀金融国际作为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一致行动人,自2021年11月26日起持有公司股份,其与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项,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及越秀金融国际为公司关联方。截至2025年12月31日,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及越秀金融国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8.54%。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及越秀金融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1) 越秀资本
于1992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1904817725,法定代表人李锋,注册资本人民币501,713.2462万元,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6301房自编B单元。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越秀资本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2,198.12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739.03亿元,净资产人民币459.09亿元,资产负债率79.11%;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人民币132.36亿元,净利润人民币27.34亿元。
(2) 广州越秀资本
于1992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190479672H,法定代表人李锋,注册资本人民币746,670.4908万元,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庆慧中路1号1栋508房。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广州越秀资本为越秀资本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1,262.24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971.32亿元,净资产人民币290.92亿元,资产负债率76.95%;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人民币63.00亿元,净利润人民币31.06亿元。
(3)越秀金融国际
于2021年成立,注册地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从事金融及投资业务。越秀金融国际为越秀资本的间接全资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29.58亿港元,负债总额26.32亿港元,净资产3.26亿港元,资产负债率88.97%;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9,858万港元,净亏损1,605万港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证通股份、四川星钧产业投资、越秀产业投资、越秀产业基金、卓著健康、越秀保险、广州资产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其基本情况如下:
(1)证通股份
于2015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324360627T,法定代表人范宇,注册资本人民币251,875万元,注册地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幢,由国内多家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共同发起成立的信息技术综合服务企业。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31.98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3.92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8.06亿元,资产负债率43.53%;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7.44亿元,净亏损人民币5,640万元。
(2)四川星钧产业投资
于2008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700675765415T,法定代表人唐士超,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注册地位于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孵化大楼C区。经营范围:发起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财务顾问、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及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四川星钧产业投资为公司联营企业。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40.21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0.60亿元,净资产人民币39.61亿元,资产负债率1.48%;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1.78亿元,净亏损人民币1.31亿元。
(3)越秀产业投资
于2019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LQDH4K,法定代表人吴勇高,注册资本人民币60亿元,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庆慧中路1号、创智三街1号A1栋508房,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越秀产业投资为越秀资本的控股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160.33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89.00亿元,净资产人民币71.33亿元,资产负债率55.51%;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3.09亿元,净利润人民币1,052万元。
(4)越秀产业基金
于2011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579976642N,法定代表人卢荣,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庆慧中路1号、创智三街1号A1栋509房。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越秀产业基金为越秀资本的控股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10.01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96亿元,净资产人民币5.05亿元,资产负债率49.55%;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2.44亿元,净利润人民币5,509万元。
(5)卓著健康
于2010年成立,注册地位于开曼群岛,英文名称为Top Eminent Healthcare Group Limited.主营业务为营养和保健品零售,主要股东为北京同仁堂(开曼)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2.79亿港元,负债总额0.35亿港元,净资产2.44亿港元,资产负债率12.54%;2024年度,营业收入1.03亿港元,净利润1,134万港元。
(6)越秀保险
于2025年成立,注册地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完成对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3.33%股权收购注册成立的控股平台。
(7)广州资产
于2017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M21R72,法定代表人苏俊杰,注册资本630,945.802万元,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庆慧中路1号1栋506房。经营范围为:参与广东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及服务。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564.78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63.76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01.02亿元,资产负债率82.11%;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9.12亿元,净亏损人民币3.50亿元。
(三)前期同类关联/连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2025年度与各关联/连方开展的日常关联/连交易是基于各方日常经营需要所发生的,不存在对本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履约风险。
三、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为了实现交易价格的公平、公正,公司与中信集团签署的框架协议对关联/连交易的定价原则进行了如下约定: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2025年12月19日续签的该协议,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各种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并互相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1)证券和金融产品的认购以该产品的认购价及条件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内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外及其他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为依据经双方协商进行;如无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该交易的价格或费率应适用双方依据公平市场交易原则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费率。(2)同业拆借的利率及回购交易应当以该类型的独立交易方当时适用的市场利率及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的价格应当参考该类收益凭证独立交易方当时适用的市场利率确定。2.证券和金融服务(1)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且公司于中信集团的银行子公司存款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所能提供的条款。(2)中信集团收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惟不得高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标准。(3)公司收取的经纪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惟不得低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经纪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标准。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可予续期。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2025年12月19日续签的该协议,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互相提供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络、网络维护等非金融服务。就该等服务的定价,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一般商业交易条件下,以不逊于从独立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时的条件,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就工程总承包服务而言,若相关服务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方,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投标报价、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因素后选定工程总承包单位。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可予续期。
3.《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根据2025年12月19日续签的该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租金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双方在厘定年度租金时应参考:租赁房屋的可比租赁市场的近期公允成交价格;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政府指导价(如有);房屋的地点、规模、公用设施等多项相关因素。对公司承租中信集团房屋而言,租赁的条款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就出租该位置周围相同等级房屋向公司提供的条款;对公司向中信集团出租房屋而言,租赁的条款应不优于向独立第三方出租房屋的条款。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可予续期。
四、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相关关联/连方的交易,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
2.相关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3.相关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连交易而对关联/连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摘要来自于可持续发展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议题的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相关事项,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可持续发展报告全文。
2、本可持续发展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公司已委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报告“可持续发展绩效, 1. 环境类关键绩效指标”中的环境关键数据依据《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修订版)――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执行了有限保证鉴证。
第二节 报告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可持续发展治理体系
(1)是否设置负责管理、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是,该治理机构名称为__董事会发展战略与ESG委员会__[提示:请完整列示治理体系组成机构] □否
(2)是否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内部报告机制:√是,报告方式及频率为____每年定期披露__ □否
(3)是否建立可持续发展监督机制,如内部控制制度、监督程序、监督措施及考核情况等:√是 ,相关制度或措施为__ __《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治理(ESG)风险管理声明》__ □否
3、利益相关方沟通
公司是否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并披露:√是 ?否
4、双重重要性评估结果
注:
1.本公司结合自身可持续发展实践和重要性分析结果,将绿色运营(涉及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处理、污染物排放、循环经济、环境合规管理)、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创新驱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供应链管理、科技伦理识别为既不具有财务重要性也不具有影响重要性的议题。对于上述不具重要性的议题,本公司亦披露了相关内容并进行了解释说明。
2.本公司结合所属行业,还识别了责任投资、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行业文化建设、投资者教育等议题,并于可持续发展报告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6-0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本次追溯调整对公司可比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结果均无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概述
2025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标准仓单做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同意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在《通知》中明确,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目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含应用指南、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公司对于频繁买卖仓单以赚取差价、不提取仓单对应商品实物的交易,按收取对价与所出售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仓单,本集团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仓单,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含应用指南、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影响
公司自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本次追溯调整对公司可比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结果均无重大影响,2024年度涉及调整的主要科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预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6-0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扣税前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元。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进一步公告。
● 在批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 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7,957,387,941.60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即100%为现金分红),本次向2025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具体日期将进一步公告)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红利,每10股派人民币4.10元(含税)。以2025年末中信证券A股及H股总股本14,820,546,829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076,424,199.89元(含税)。
考虑公司在2025年中期已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297,958,580.41元(含税),2025年公司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0,374,382,780.30元(含税),即每10股派人民币7.00元(含税)。公司2025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9,036,764,239.18元,2025年公司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占2025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5.73%。自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2025年度公司剩余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2.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股东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公司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说明
本公司上市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本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本公司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具体指标如下: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派发2025年度现金红利,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有关本次H股股息派发的记录日、暂停股东过户登记期间以及A股股息派发的股权登记日、具体发放日等事宜,公司将另行通知。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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