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9 证券简称:天山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因公司聘请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爱建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爱建证券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灵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世界之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6号)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3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1.51元,共计募集资金79,846.3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461.5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4,384.7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1,871.4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2,230.34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3-5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账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本次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爱建证券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灵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世界之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注销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上述“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入的配套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于2022年11月完成注销。
(2)上述“超额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入的配套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于2025年8月注销相关专项账户。
(3)上述“光电触显一体化模组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已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毕,公司已对该项目进行结项,于2026年3月注销相关专项账户。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灵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世界之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振宇、刘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一个自然月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分别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灵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世界之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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