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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9.77亿元。同时,固安云谷以其评估价值约为31,175.56万元的自有专利为上述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与中国银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评估价值约为48,873.84万元的机器设备为上述业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与中国银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固安云谷与中国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并提交相关资料。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85.09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98.21 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67.77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45.23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5.65%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9.38%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固安云谷46.27%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977,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亿柒仟柒佰万元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 《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977,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亿柒仟柒佰万元整。

  第四条 质押物

  评估价值约为31,175.56万元的自有专利。

  第五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支付,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第六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六、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977,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亿柒仟柒佰万元整。

  第四条 抵押物

  评估价值约为488,738,413元的机器设备。

  第五条 担保责任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支付,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最高额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 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七、 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79.38%。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权属清晰,经营状况稳定,虽然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八、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6,923.88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6.6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557,623.8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九、 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最高额质押合同》;

  3. 《最高额抵押合同》;

  4.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5.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3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亿元。同时,固安云谷以其评估价值约为20,001.94万元的自有专利为上述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华夏银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固安云谷与华夏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并提交相关资料。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85.09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98.21 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67.77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45.23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5.65%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9.38%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固安云谷46.27%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 方(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

  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第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

  5.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 《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甲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

  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质押财产

  3.1固安云谷持有的评估价值约为20,001.94万元的自有专利。

  第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

  4.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理了质押财产交付或经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

  六、 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79.38%。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权属清晰,经营状况稳定,虽然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6,923.88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6.6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557,623.8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 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最高额质押合同》;

  3.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3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35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固安云谷与工商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并提交相关资料。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85.09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98.21 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67.77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45.23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5.65%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9.38%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固安云谷46.27%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保证人(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3月26日至2030年3月2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35000000元整(大写: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之日起生效。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79.38%。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权属清晰,经营状况稳定,虽然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6,923.88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6.6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557,623.8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 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3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4日和2026年3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由52亿元增加至67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同类事项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和2026年3月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2025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与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银行”)签署了《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向中关村银行申请1.5亿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该业务为一次性,不可循环使用。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中关村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1.73 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5.23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45.23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1.77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139,679.6043万股

  7. 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兑人: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额度内容

  1.1承兑额度

  额度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

  1.2额度用途

  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业务为一次性,不可循环使用。

  第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证方式

  1.1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责任

  2.1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保证期间

  3.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债权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小微业务专用章,保证人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表人签名或签章(自然人为签名)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担保的主合同

  5.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担保的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上市公司未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上市公司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均正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6,923.88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6.6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557,623.8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2. 《保证合同》;

  3.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6.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3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4日和2026年3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由52亿元增加至67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同类事项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和2026年3月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2025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与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2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12个月。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1.73 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5.23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45.23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1.77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139,679.6043万股

  7. 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

  第一条保证方式

  1.1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2不论贷款人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或受到其他影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 5 个营业日内代为清偿。

  第二条保证范围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2.1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2.2 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第三条 保证期间

  3.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生效条款

  4.1本合同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担保的主合同

  5.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上市公司未向控股孙公司提供反担保,上市公司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均正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6,923.88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6.6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557,623.8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 《保证合同》;

  2.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5.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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